自從蔡總統宣布開放美國萊豬進口以來,即在朝野、中央與地方間引發爭議。儘管衛福部和農委會函請立法院備查的九項事涉萊豬議題之行政命令,終將在朝野爭議下因延遲完成備查而自動生效,以致在野黨的抗爭平白落空,僅是依行政院蘇院長最後定奪的處理程序開放萊豬進口,但國民黨與民眾黨執政的直轄市、縣市多數制定有地方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內有豬肉品不殘留乙種受體素的「零檢出」強制規定,如何依循仍有爭議。
目前各地方制定的食安自治條例,大抵可分為三類:一為早在多年前即制定食安自治條例,規定豬肉品須具乙種受體素零檢出;如有出售殘留乙種受體素之豬肉品,將處罰鍰新台幣三萬至六萬元。該自治條例且經行政院核定有案,屬正執行中的生效法制狀態,此即台中市在民進黨林佳龍市長任內制定的自治條例。
二為新近制定地方食安自治條例,規定出售之豬肉品殘留乙種受體素須零檢出,違者處罰鍰新台幣六萬至十萬元,如台北市、嘉義市;而高雄市在朝野共識下竟規定所有肉品乙種受體素須零檢出始得銷售,否則處罰三萬至六萬元。由於具有罰則的自治條例新規定,依地方制度法第廿六條規定,須經上級政府核定後始得公布施行,這是主要引起爭議所在。
至於三為部分縣市至今迄未制定地方食安自治條例,自當依中央統一規定辦理相關事宜,當不生爭議。
對於台中市在明年開放萊豬進口後,其執行瘦肉精零檢出的強制規定,固係自治條例有明定,但勢必產生與行政院政策上罰與不罰之競合衝突,而依上揭九項行政命令規定,即生嚴重的爭議,究應如何了結該項法制適用爭議?依地制法第卅條規定,因地方自治條例不得牴觸中央因法律授權的法規規定,似須優先適用中央法規。唯依司法院釋字第七三八號解釋,如中央法律為有禁制規定,且未違反比例原則,在地方基於「公益」為更嚴格之自治條例規定事項,並不生牴觸中央法律之「違法」情事,是以就維護各該地方民眾健康而言,如地方以自治條例制定罰則,而限制萊豬肉品在地方之市場上出售,應不生違法爭議。
現在比較值得行政院或中央主管機關基於「公益」考量的「政策作為」,就是新近經地方議會三讀通過的地方食安自治條例,如有規制豬肉品違反乙種受體素零檢出的罰則,各該權責機關究竟核定或不核定?就維護地方民眾健康,以及堅守地方自治的大前提下,行政院和中央主管機關允宜儘速予以核定,而使各該地方自治條例得以在今年底前即予公布施行。如此政策作為,對於行政院開放進口政策可不受影響,自不生「國際背信」虞慮問題;尤其各該地方「公益」的上乘法則亦得以施行。此乃當前該項爭議最可行的解決途徑和模式。
設若蔡政府能有此解決爭議的雅量和智慧思維,相信三個月來的朝野爭議,必可在「有萊無萊」,且又不必衍生司法救濟,乃至再勞駕司法院解釋所形成諸多社會成本下,大家各取所需的雙贏收場。
(本文刊登於109.12.01 聯合報民意論壇)
目前各地方制定的食安自治條例,大抵可分為三類:一為早在多年前即制定食安自治條例,規定豬肉品須具乙種受體素零檢出;如有出售殘留乙種受體素之豬肉品,將處罰鍰新台幣三萬至六萬元。該自治條例且經行政院核定有案,屬正執行中的生效法制狀態,此即台中市在民進黨林佳龍市長任內制定的自治條例。
二為新近制定地方食安自治條例,規定出售之豬肉品殘留乙種受體素須零檢出,違者處罰鍰新台幣六萬至十萬元,如台北市、嘉義市;而高雄市在朝野共識下竟規定所有肉品乙種受體素須零檢出始得銷售,否則處罰三萬至六萬元。由於具有罰則的自治條例新規定,依地方制度法第廿六條規定,須經上級政府核定後始得公布施行,這是主要引起爭議所在。
至於三為部分縣市至今迄未制定地方食安自治條例,自當依中央統一規定辦理相關事宜,當不生爭議。
對於台中市在明年開放萊豬進口後,其執行瘦肉精零檢出的強制規定,固係自治條例有明定,但勢必產生與行政院政策上罰與不罰之競合衝突,而依上揭九項行政命令規定,即生嚴重的爭議,究應如何了結該項法制適用爭議?依地制法第卅條規定,因地方自治條例不得牴觸中央因法律授權的法規規定,似須優先適用中央法規。唯依司法院釋字第七三八號解釋,如中央法律為有禁制規定,且未違反比例原則,在地方基於「公益」為更嚴格之自治條例規定事項,並不生牴觸中央法律之「違法」情事,是以就維護各該地方民眾健康而言,如地方以自治條例制定罰則,而限制萊豬肉品在地方之市場上出售,應不生違法爭議。
現在比較值得行政院或中央主管機關基於「公益」考量的「政策作為」,就是新近經地方議會三讀通過的地方食安自治條例,如有規制豬肉品違反乙種受體素零檢出的罰則,各該權責機關究竟核定或不核定?就維護地方民眾健康,以及堅守地方自治的大前提下,行政院和中央主管機關允宜儘速予以核定,而使各該地方自治條例得以在今年底前即予公布施行。如此政策作為,對於行政院開放進口政策可不受影響,自不生「國際背信」虞慮問題;尤其各該地方「公益」的上乘法則亦得以施行。此乃當前該項爭議最可行的解決途徑和模式。
設若蔡政府能有此解決爭議的雅量和智慧思維,相信三個月來的朝野爭議,必可在「有萊無萊」,且又不必衍生司法救濟,乃至再勞駕司法院解釋所形成諸多社會成本下,大家各取所需的雙贏收場。
(本文刊登於109.12.01 聯合報民意論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