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署日前接獲民意代表及家長陳情,滑輪溜冰協會在今年8月潛力選手夏季訓練營期間,教練放任未成年選手酗酒、抽菸等醜聞,雖然體育署表示,明年度將刪減滑協補助款,然而負責補助單項運動協會參加競技比賽及舉辦體育活動所需經費的主管機關體育署亦難辭其咎。

立法院於2017年8月完成《國民體育法》修正案,增訂「特定體育團體」專章,規範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體育團體,例如:單項運動協會。依修訂後的《國民體育法》第33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對特定體育團體輔導、訪視或考核,以瞭解運動團體組織運作、財務營運及業務推動績效,並將訪視結果列為經費補助之依據。

體育署雖每年進行奧亞運單項運動團體訪評計畫,並提出「108年度奧亞運特定體育團體訪評結果及輔導改善方案」送立法院,惟單項運動協會營運管理上的問題仍層出不窮,單項運動協會出包已非首例。例如:中華民國網球協會(網協)於2018年四月成立承租「台北網球中心」部分場地成立網球國家訓練站,專門訓練「潛優選手」,係由教育部體育署撥款千萬補助。然而網協卻被爆料於今年七月,未經主管機關同意,逕自違規對外招攬「自費選手」,讓一般選手或民眾,付費享受國家訓練站的場地設備及教練指導。

質言之,體育署為單項運動協會的主管機關,理應落實《國民體育法》規定,善盡督導與考核職責,以健全體育運動環境發展,惟單項運動協會運作爭議不斷,顯示對於民間體育團體之輔導、管理與監督仍有不足。主管機關除應落實《國民體育法》之規定,加強前述的工作,以及將訪評結果列為各運動團體補助經費之外,應提出更具體可行的輔導奧亞運動單項運動協會健全組織報告,以達成促進與保障全民之體育參與。

(原文刊載於11月26日《蘋果新聞網》「蘋評理」即時論壇,https://bit.ly/3mgv0e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