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換照風波四起,今日要召開聽證會,擬邀請蔡衍明董事長列席,甚或將「國家安全」非廣電專法明定事項,納為聽證會討論項目,法律上容有疑義。
中天電視台換照,依法明文,可考量:營運情況、違規紀錄、糾紛處理、財務健全與其他和營運有關之事項,若強說「國家安全」與「營運」有關,則違反「法律明確性」(釋字第四三二號)之原則,此其一;且若稱「國家安全」屬於「足以影響營運」之事項,則必以中天「主管」國安事項,方足當之,試問:蔡董或中天何時擔負起我國安任務?此其二;且依「不當連結禁止原則」,要以國安作為中天續照附款,須有實質合理關聯,若強稱國安與中天不能兩立,更凸顯國安脆弱,中天就能讓國安陷於萬劫不復?此其三;凡此三者,皆為聽證會將「國安」納為中天續照考量之謬誤。
或謂:「你好大,我好怕」反媒體壟斷,媒體巨獸須抵制云云?《釋字七九四號黃昭元大法官部分不同意見書》其認:「法人」應仍受言論自由之保護,至多僅稍遜於一般「自然人」,然法人商業性言論、對擬參選人與政黨之政治獻金、遊說活動、其他公共議題,均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不應一概否定。且《釋字第三六四號》:「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乃指一般民眾得依一定條件,要求傳播媒體提供版面或時間,許其行使表達意見之權利而言,以促進媒體報導或評論之確實、公正。亦言明人民有利用媒體表達其意見之權利。
中天電視台身為法人,然依照前開大法官意見,即使是「商業性言論」或「公共議題」,均不能因中天身為法人,而否定其言論自由,此其一;且憲法第十一條的言論自由,保障個人,法人乃多數個人之集合,舉輕以明重,更應受到保護,此其二;現代傳播媒體,無遠弗屆,若要撤銷中天執照,則百姓要如何再像以往,透過中天行使憲法上「接近媒體」之權?此其三;凡此三者,足證「你好大,我好怕」,皆屬扼殺法人新聞與言論自由的謬論。
或有謬論:「中天是心戰武器」,試問:沒有中天報導對岸景況,難道就能掩耳盜鈴?中天緩和兩岸關係,莫非要鼓吹戰爭,叫愛國?古語云:「防民之口,甚於防川」,阻塞言路,民怨潰堤,蘇聯崩解,殷鑑不遠,難道蔡政府,還要重蹈覆轍?可怕的不是媒體,而是獨裁與民粹,「政府好大,媒體好怕」,還望有司,三思而行。
(本文已刊登於109.10.26 聯合報民意論壇)
中天電視台換照,依法明文,可考量:營運情況、違規紀錄、糾紛處理、財務健全與其他和營運有關之事項,若強說「國家安全」與「營運」有關,則違反「法律明確性」(釋字第四三二號)之原則,此其一;且若稱「國家安全」屬於「足以影響營運」之事項,則必以中天「主管」國安事項,方足當之,試問:蔡董或中天何時擔負起我國安任務?此其二;且依「不當連結禁止原則」,要以國安作為中天續照附款,須有實質合理關聯,若強稱國安與中天不能兩立,更凸顯國安脆弱,中天就能讓國安陷於萬劫不復?此其三;凡此三者,皆為聽證會將「國安」納為中天續照考量之謬誤。
或謂:「你好大,我好怕」反媒體壟斷,媒體巨獸須抵制云云?《釋字七九四號黃昭元大法官部分不同意見書》其認:「法人」應仍受言論自由之保護,至多僅稍遜於一般「自然人」,然法人商業性言論、對擬參選人與政黨之政治獻金、遊說活動、其他公共議題,均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不應一概否定。且《釋字第三六四號》:「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乃指一般民眾得依一定條件,要求傳播媒體提供版面或時間,許其行使表達意見之權利而言,以促進媒體報導或評論之確實、公正。亦言明人民有利用媒體表達其意見之權利。
中天電視台身為法人,然依照前開大法官意見,即使是「商業性言論」或「公共議題」,均不能因中天身為法人,而否定其言論自由,此其一;且憲法第十一條的言論自由,保障個人,法人乃多數個人之集合,舉輕以明重,更應受到保護,此其二;現代傳播媒體,無遠弗屆,若要撤銷中天執照,則百姓要如何再像以往,透過中天行使憲法上「接近媒體」之權?此其三;凡此三者,足證「你好大,我好怕」,皆屬扼殺法人新聞與言論自由的謬論。
或有謬論:「中天是心戰武器」,試問:沒有中天報導對岸景況,難道就能掩耳盜鈴?中天緩和兩岸關係,莫非要鼓吹戰爭,叫愛國?古語云:「防民之口,甚於防川」,阻塞言路,民怨潰堤,蘇聯崩解,殷鑑不遠,難道蔡政府,還要重蹈覆轍?可怕的不是媒體,而是獨裁與民粹,「政府好大,媒體好怕」,還望有司,三思而行。
(本文已刊登於109.10.26 聯合報民意論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