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世界經濟論壇(WEF)評比2006年至2007年台灣金融業競爭力排名第一百名、世界貿易組織(WTO) 2006年全球貿易統計後,我國貿易總額排名滑落至全球第十七名,今年的五月十日瑞士洛桑管理學院 (IMD)公布2007世界競爭力報告,台灣又以總排名第十八,首度輸給排名第十五的大陸。我們固然可以說此項結果是受外在因素影響居多,大陸近年經濟成長過於迅速,全世界的資金皆在該國聚集而顯得台灣相對弱勢。然而台灣近幾年金融機構體質不佳、透明度不足、弊案頻傳是事實,面對外界客觀而公正的評判,我們不能再繼續視而不見,而是應該好好檢討與改進。
一、金融業競爭激烈、體質不佳
台灣金融機構去年的獲利有四成多來自海外分行,其中又有近三成來自境外金融業務(OBU)的貢獻。OBU 營收大幅成長的背後靠的就是在大陸、越南投資的廣大台商。然而過去一年花旗集團與渣打銀行先後收購台灣兩家銀行,對本地銀行造成很大的壓力,即使是這隻本地銀行眼中的金雞母,也將眼睜睜看著外商銀行運用據點遍及兩岸三地的優勢,將大陸台商的生意搶過去。台灣銀行經過雙卡風暴對消金業務的重創,尚未恢復元氣又爆發力霸重整導致中華銀擠兌事件,相對地企金業務也大幅縮水。國內游資眾多卻不能兩岸對流,又有外銀分食大餅,只好坐困愁城。而面對哀鴻遍野最近又傳出新設分行即將解禁,這無異是重蹈覆轍的前兆。
民國80年代,由於政府並未限制銀行分行新設,在開放新銀行設立之後,國內銀行分行家數每年都以二、三百家的速度飛快成長。台灣銀行與銀行間因此呈現過度競爭,分行之設立仍呈現家數過多的現象,致無法發揮規模經濟效益。而且政府規範過嚴,一方面使金融產業失去創新活力,另一方面亦使我金融產業多集中於傳統業務,而且經營績效多數不佳。依據金管會銀行局資料顯示,民國九十四年本國銀行淨值報酬率為4.8%,資產報酬率為0.3%,反觀外國銀行在台分行的淨值報酬率為37.76%,資產報酬率為0.98%。比較近幾年本國銀行和外商銀行營業業務差異之後,發現本國銀行收入來源中約有八成五左右為存放款業務,但外商銀行則低於七成;外商銀行承作之外匯、保證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在國內金融市場占有相當大之比率,尤其在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因此,可見本國銀行在創新高收益產品內容上,競爭力顯然不足。因此台灣的金融業必須攻占大陸市場,大陸金融管制還很嚴格,對於新金融商品放行速度還很慢,台灣金融業者登陸,未必會輸給其他的外資銀行。
二、金融弊案爆發
此外,力霸集團早在1999年亞洲金融風暴時已出現財務危機,旗下企業被列為紓困對象。政黨輪替之後,政府並未積極處理,問題一直拖延未予解決,甚至任由其以亞太及東森名義將事業延伸到電信、媒體等特許領域。讓力霸集團一邊接受紓困,另一邊卻大肆擴充版圖。而中華銀在2005年,密集地承作有問題的授信,包括莊頭北、新泰伸、鴻運電灣,並疑似強銷力霸公司債,成為力霸集團掏空中華銀行力華票券及友聯產險的工具。力霸集團旗下的力霸、嘉食化兩家公司於2006年12月29日提出聲請重整,但延到2007年1月4日才在證交所宣布「重大訊息」,引發旗下銀行中華商銀出現擠兌風波。主管機關於危機處理以及維持金融體系安定的能力有待加強。
三、結論與建議
我國金融機構的規模太小,市場佔有率過度分散,不易自行大量投資於資訊軟體及設備,而金融市場的結算、交割機制有如經濟體之運輸網路,保持該網路安全暢通,與世界接軌為當務之急。此外,台灣金融機構利潤微薄的原因之一是創新不足,以類似大宗物資市場的方式作價格競爭。為鼓勵競爭,主管機關必須採業務放鬆,監理從嚴的原則,切實做到與客戶的專業複雜程度成比例的業務許可原則,譬如若某些業務不會與一般散戶承做,則可放寬業務管制,因此集中市場新商品之審核宜較嚴格,但店頭市場的業務宜放寬。為發展多元化金融商品、提供多樣化避險工具及促進金融商品之國際化,政府應有計畫的積極增加市場商品種類,活絡證券市場交易,擴大證券市場規模,以使我國資本市場更具競爭力。
在金融監理的部分應補強公司治理。國際存款保險機構協會(IADI)主席薩柏林(Jean Pierre Sabourin)指出,銀行出現問題並非主管機關無能,真正顯示主管機關無能,是沒有辦法以最佳的保護機制、好的誘因,維持金融體系安定。台灣的法律並未禁止銀行借款給董事或集團公司,因此台灣應立法禁止集團跨足金融業並持有金融機構股份,也禁止銀行借款給有利害關係的公司成員或董事。馬來西亞的銀行及金融機構法第62條即規定禁止集團向關係人貸款,避免潛在的風險。同時中央存保公司應拒絕為體質差的銀行擔保,並將無限保障修改為每戶限額保障150萬元。接受問題金融機構必須回歸市場機制退出市場的想法與積極去實踐,才有助於台灣未來的金融發展。
(本文刊登於96年5月15日中央日報網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