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政府委託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正式設置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藉此讓出養行為建制常規化,但是,同一時間裡也爆發了診所疑似販嬰的買賣行為,顯然,對於該項兒童與少年的出收養制度,是有它嚴肅以對的必要。

表:臺閩地區戶籍登記概況

單位:民國;人

年代別

認領人數

收養人數

終止收養人數

共計

5,340

2,750

2,590

4,083

1,864

2,219

913

460

453

共計

5,555

2,902

2,653

4,042

1,854

2,188

1,014

553

461

共計

6,044

3,081

2,963

3,988

1,843

2,145

930

509

421

共計

5,804

2,976

2,828

3,510

1,703

1,807

897

449

448

共計

5,579

2,822

2,757

3,453

1,696

1,757

927

479

448

共計

4,842

2,555

2,287

3,072

1,468

1,604

834

457

377

共計

4,940

2,623

2,317

2,752

1,339

1,413

945

501

444

共計

5,028

2,576

2,452

2,658

1,342

1,316

895

491

404

資料來源:內政部戶政司網站,2006。

基本上,基本上,對於每年有高達二、三千名的收養人數來說(見上表),出收養行為就仿如市場供需兩造的交易現象一樣,不同的是,出養的原因、收養的代價以及某些必須要事先加以防範的影響後果,指陳出來:「兒童」不等同於一種商品化的對價關係,因此,作為最終父母的國家公權力自然是需要嚴肅看待這些超乎個體層次的出收養現象,比如說如果是父母親權被剝奪、未婚媽媽、無力扶養或是可能逼入人身困境的弱功能家庭,在啟動緊急安置寄養服務的同時,亦須提供家庭重整或家庭維護方案的搭配措施;至於,棄嬰行為除了要歸咎親生父母的遺棄罪愆外,更需要進一步地探究這些遺棄行為背後原生家庭羸弱不堪的生態系絡環境,否則,遺棄甚至於販嬰行為還是可能一再地被覆製。

至於,對於那些被迫出養的孩子,在進行收養(adoption)的同時,某些的認知觀念也是需要被規求宣導的,比如說:收養的程序除了要符合法律上的要件外,同時都要對出收養的兩造家庭提供包括社會工作、諮商輔導等等必要的專業支持,就此而言,當前民間私人逕相授受的出收養行為,的確是未來收養資訊中心亟待努力開發的工作重點,畢竟,出收養絕非只是某種「件物」的轉售宅送,而是如何正視該種替代性質的兒少福利服務,背後所需要兼具的包括養父母及其收養家庭諸如年齡、身體狀況、婚姻情形、經濟條件、教養觀念、收養動機、親職角色執行能力以及家庭硬體環境等等的整體評估;養子女的身心調適;如何建立新的親子依附關係以及這些非親屬收養(nonrelated adoption)或者國際與跨種族收養(international & interracial adoption)日後所可能涉及到之尋根尋親與自然血緣的人倫問題?

總之,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的設置,消極上可以讓出養的小孩得以有個安身之處以接受必要的保育照顧,而收養家庭亦可滿足賡續有後的宗法目的;積極的作用則是藉由尋親服務管道以具體保障被領養小孩自我認同、獲悉遺傳疾病、器官移植需求以及避免亂倫等等的人身權益;連帶地,養父母所提供的認養經驗亦有助益於針砭目前收養家庭安置服務模式的運作缺失,但是,如何正視現有營利性質之黑市安置(black market placement)的販嬰買賣行為?如何提供未婚懷孕者中途待產與出養安置的需求服務?如何修正傳遞香火的宗嗣文化觀念?如何讓申請-審查-會談-訪視-配對-試養安置-法院裁定-正式收養-追蹤訪視-諮詢服務等等收養標準流程的運作更為穩健妥當?如何提供結合社政、戶政、司法等業務協調更為縝密完備的出收養服務?如何確保以兒少最佳利益為本位的收養服務,特別是避免這些孩子遭受到疏忽或虐待的不幸對待?收養關係終止的善後事宜處理?身心障礙與行為異常等難置兒的被收養權益?以及一套原生家庭照顧系統的服務網絡如何建構與有效運作?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