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27日將我國歷史最悠久的婦女團體「婦聯會」廢止立案,並進而依據《政黨法》予以解散。筆者過去曾參與婦聯會相關的訴訟及法律事務,對於此一結果,感到不勝唏噓,但也不意外。
簡言之,我國人民團體法原本將政治團體區分為政黨(以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選舉為目的之政治團體)及一般政治團體(凝聚共同政治理念,但不推薦候選人參與選舉)。但是立法院於106年12月制定《政黨法》時,其第43條規定,所有的政治團體均應於兩年內改組為政黨,否則即須廢止立案,並予以解散,辦理清算。
誠然,《政黨法》此一規定應有相當的違憲爭議。蓋成立政治團體屬人民憲法上所保障之結社自由,《政黨法》強令所有的政治團體均必須轉型為政黨,其立法之目的及必要性均值得商榷。尤其,該法限定政治團體均必須轉型為政黨,禁止政治團體轉型為人民團體法下之社會團體,也令人費解,顯非立法上對於人民結社自由侵害最小的手段,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下之必要性原則,應無疑義。
然而,此一法律自通過迄今業已兩年4個月有餘,面對此一具有違憲爭議之法律,婦聯會之法律救濟手段為何?除了這兩天突兀的「連署搶救婦聯會」外,有何有效之因應方案?
實際上,內政部第一次發函給婦聯會要求轉型為政黨時,婦聯會就可以進行訴願及行政訴訟,並請求法官代為聲請憲法解釋,請求確認《政黨法》第43條要求政治團體一律轉型為政黨違憲,但是婦聯會沒有這樣做。
退而言之,在過去兩年多的時間,婦聯會也可隨時決議轉型為社會團體,並請求內政部同意,一旦內政部拒絕,即可進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同樣請求法官釋憲,主張《政黨法》禁止政治團體轉型為社會團體違憲,婦聯會似乎也沒這樣做。
除此之外,婦聯會也可以委託立法委員代為聲請釋憲,只要有超過1/3的立委同意,婦聯會就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甚至請求大法官為暫時處分,禁止內政部依據《政黨法》將婦聯會解散,婦聯會還是沒這樣做。
實際上,婦聯會可以採行的法律對抗行動中,成本最小的就是先將婦聯會改組為政黨,以求先延續婦聯會的社團法人人格。在此基礎下,即使未來針對《政黨法》第43條的憲法爭訟失敗,婦聯會仍然可以政黨的身分繼續存在、發展,只需要在選舉時推薦部分會員參選,婦聯會即可持續運作。
須知,婦聯會目前的處理方式,具有高度的法律風險,只有在「法院裁定解散命令停止執行」,且「大法官認定《政黨法》違憲」這兩個前提都成立的情況下,婦聯會才能繼續存在,否則即難逃解散、清算的命運。
遺憾的是,雷倩主委面對內政部多次要求組黨的處分,選擇了不組黨、不轉型、不釋憲;婦聯會放棄法律風險較低的組黨行為,也沒有進行有效的法律救濟,實在令人費解。眼見曾在政府遷台初期為廣大軍民做出重大貢獻的婦聯會即將走入歷史,慘遭政府解散、清算,實在令筆者感到無盡感傷,只能擲筆長嘆。
(本文刊登於109.04.28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簡言之,我國人民團體法原本將政治團體區分為政黨(以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選舉為目的之政治團體)及一般政治團體(凝聚共同政治理念,但不推薦候選人參與選舉)。但是立法院於106年12月制定《政黨法》時,其第43條規定,所有的政治團體均應於兩年內改組為政黨,否則即須廢止立案,並予以解散,辦理清算。
誠然,《政黨法》此一規定應有相當的違憲爭議。蓋成立政治團體屬人民憲法上所保障之結社自由,《政黨法》強令所有的政治團體均必須轉型為政黨,其立法之目的及必要性均值得商榷。尤其,該法限定政治團體均必須轉型為政黨,禁止政治團體轉型為人民團體法下之社會團體,也令人費解,顯非立法上對於人民結社自由侵害最小的手段,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下之必要性原則,應無疑義。
然而,此一法律自通過迄今業已兩年4個月有餘,面對此一具有違憲爭議之法律,婦聯會之法律救濟手段為何?除了這兩天突兀的「連署搶救婦聯會」外,有何有效之因應方案?
實際上,內政部第一次發函給婦聯會要求轉型為政黨時,婦聯會就可以進行訴願及行政訴訟,並請求法官代為聲請憲法解釋,請求確認《政黨法》第43條要求政治團體一律轉型為政黨違憲,但是婦聯會沒有這樣做。
退而言之,在過去兩年多的時間,婦聯會也可隨時決議轉型為社會團體,並請求內政部同意,一旦內政部拒絕,即可進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同樣請求法官釋憲,主張《政黨法》禁止政治團體轉型為社會團體違憲,婦聯會似乎也沒這樣做。
除此之外,婦聯會也可以委託立法委員代為聲請釋憲,只要有超過1/3的立委同意,婦聯會就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甚至請求大法官為暫時處分,禁止內政部依據《政黨法》將婦聯會解散,婦聯會還是沒這樣做。
實際上,婦聯會可以採行的法律對抗行動中,成本最小的就是先將婦聯會改組為政黨,以求先延續婦聯會的社團法人人格。在此基礎下,即使未來針對《政黨法》第43條的憲法爭訟失敗,婦聯會仍然可以政黨的身分繼續存在、發展,只需要在選舉時推薦部分會員參選,婦聯會即可持續運作。
須知,婦聯會目前的處理方式,具有高度的法律風險,只有在「法院裁定解散命令停止執行」,且「大法官認定《政黨法》違憲」這兩個前提都成立的情況下,婦聯會才能繼續存在,否則即難逃解散、清算的命運。
遺憾的是,雷倩主委面對內政部多次要求組黨的處分,選擇了不組黨、不轉型、不釋憲;婦聯會放棄法律風險較低的組黨行為,也沒有進行有效的法律救濟,實在令人費解。眼見曾在政府遷台初期為廣大軍民做出重大貢獻的婦聯會即將走入歷史,慘遭政府解散、清算,實在令筆者感到無盡感傷,只能擲筆長嘆。
(本文刊登於109.04.28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