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日,行政院突宣告台中市政府於民國一○五年制定的「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第三、四、六條無效。此項行政處分,對台中市政府處分台電所屬台中火力發電廠申請核發燃煤新許可證,產生一連串的法律與政治效應,日來引起各界關注,但行政院對上揭自治條例第三、四、六條宣告無效的規制內容究竟如何,似未受到應有的重視和了解。

事實上,該自治條例第三條係規定自公布日起不再核發固定汙染源生煤使用許可證,並就已核發許可證有條件上的使用規制;第四條係禁用並不再核發石油焦許可證;第六條係規定自民國一○七年末起生煤堆置場只限在封閉式建築物堆置。行政院將只有八條的自治條例宣告三條主要條文無效後,究竟該自治條例是否還具規範性的自治條例,值得了解和探討。

就行政院以空氣汙染防制法已有修正,該自治條例有所牴觸而宣告無效言之,固然在法制上行政院有其一般監督權,可就違法的自治條例宣告無效,但上開自治條例函請行政院備查已屆滿四周年,為何過去四年未予宣告無效,今竟宣告無效是否適法?

基本上,空汙法固然有修正,而其法規命令「固定汙染源逸散性粒狀汙染物空氣汙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亦對核發許可證有準則規定,但並無禁止地方政府基於公益原則,本諸「上乘條款」的法治精神所為之更嚴格規範,該嚴格規範自然包含禁用生煤的情狀,已為司法院釋字第七三八號解釋所肯認。質言之,行政院宣告無效的行政處分,係一種剝奪地方自治團體具有制度性保障自治權的行使,應屬無效;如有所爭議,台中市政府可依法聲請司法院解釋,並提出必要之急速處分,以利自治條例之施行。

台中市政府對中火的處分作為,因已在行政院宣告自治條例相關條文無效前生效,中火雖由台電提出訴願,但提起訴願並不影響行政處分之執行,何況該自治條例相關條文在司法院解釋前即已失效,現今已形成台中市政府無法可作為的狀態,除非重新申請否則中火新燃煤使用許可證將不可取得;而重新申請亦須俟台中市政府重新修正新自治條例以為依循。

目前最可行的方式,就是行政院責交內政部研擬適法性作為方案,再與台中市政府基於維護中部地區民眾的健康,在如何做到減煤去碳的公益原則下,協商出一條可行的處分模式,才是上上之策。一味的政治口水戰不僅不是法治社會的正常現象,亦對垂直府際關係的理性建構有極其不利的衝擊。

對於行政院與地方政府的府際關係建構,由此次新冠肺炎的防治經驗,發現建立良善治理的模式,只有一個原則,就是專業和尊重。如能彼此尊重專業,亦能彼此相互體諒,必然可以找到一條解決爭議的途徑。台中市政府在林佳龍執政可以認許的法制,到了盧秀燕執政,雖顏色由綠轉藍,但愛護市民的初衷並無二致,行政院應以和諧為基礎,保障自治權的行使下,與市府協同做出雙贏的行政處分為宜。

(本文已刊登於109.3.18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