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中共中央指導組副組長、中央政法委秘書長陳一新表示,「在武漢保衛戰迎來勝利曙光之時」,要提前謀畫分次分批推動滯留武漢人員離漢工作。
但目前滯留湖北的台胞仍遭政府管制返台,而有意控告政府違憲。內政部長徐國勇對此則表示「我認為他們不會贏」,他認為在疫情的當下,已構成憲法第廿三條可限制人民自由的四項要件,亦即避免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增進公共利益及維持社會秩序。然而,人民對疫情恐懼時,也是政府最可能恣意濫權時,台灣自詡為自由民主國家,徐國勇的見解仍該受到檢驗。
憲法第廿三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其中的「所必要者外」和「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是徐國勇刻意忽略的規定。尤其「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是指,即使構成了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必要,也須有法律明文為依據。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第一項:「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即表示國人回台是個人的自由權利。政府將滯留湖北台胞的列管名單發函給飛抵台灣的航空公司,要他們不得搭載,此措施實質上已侵害台胞返國自由權利,既違憲又違法。
再者,滯留湖北的台胞就算「化整為零」搭機返台,豈會涉及「妨礙他人自由」和「動搖社會秩序」?且「增進公共利益」是指在現有狀況之上的增進,但他們返台將損害哪項公共利益之增進?至於「避免緊急危難」是指突發性的危難,有何理據可證明台胞返台就會造成緊急危難呢?
二○○三年SARS疫情時,因已訂有《傳染病防治法》,且還不構成「人民遭遇緊急危難」的情況,總統並未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的要件,發布緊急命令。若要限制台胞返台,何不發布緊急命令呢?
日前因應新冠肺炎制定的「特別條例」第七條明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若認此為授權政府可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法源,豈不如同效法希特勒獨裁的「空白授權」法?何況大法官已有多號解釋宣告類此「空白授權」法規屬違憲。
(本文已刊登於109.3.8聯合報)
但目前滯留湖北的台胞仍遭政府管制返台,而有意控告政府違憲。內政部長徐國勇對此則表示「我認為他們不會贏」,他認為在疫情的當下,已構成憲法第廿三條可限制人民自由的四項要件,亦即避免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增進公共利益及維持社會秩序。然而,人民對疫情恐懼時,也是政府最可能恣意濫權時,台灣自詡為自由民主國家,徐國勇的見解仍該受到檢驗。
憲法第廿三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其中的「所必要者外」和「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是徐國勇刻意忽略的規定。尤其「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是指,即使構成了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必要,也須有法律明文為依據。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第一項:「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即表示國人回台是個人的自由權利。政府將滯留湖北台胞的列管名單發函給飛抵台灣的航空公司,要他們不得搭載,此措施實質上已侵害台胞返國自由權利,既違憲又違法。
再者,滯留湖北的台胞就算「化整為零」搭機返台,豈會涉及「妨礙他人自由」和「動搖社會秩序」?且「增進公共利益」是指在現有狀況之上的增進,但他們返台將損害哪項公共利益之增進?至於「避免緊急危難」是指突發性的危難,有何理據可證明台胞返台就會造成緊急危難呢?
二○○三年SARS疫情時,因已訂有《傳染病防治法》,且還不構成「人民遭遇緊急危難」的情況,總統並未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的要件,發布緊急命令。若要限制台胞返台,何不發布緊急命令呢?
日前因應新冠肺炎制定的「特別條例」第七條明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若認此為授權政府可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法源,豈不如同效法希特勒獨裁的「空白授權」法?何況大法官已有多號解釋宣告類此「空白授權」法規屬違憲。
(本文已刊登於109.3.8聯合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