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曾參選立委的醫師吳欣岱發起,「醫療人員連署支持政府堅守防疫底線」連署,訴求嚴篩上機名單,只有具本國身分台灣公民能上機、不能無限制的包機回台,須審慎評估台灣本地醫療能量,完成一批再開放下一批。其主張駭人聽聞,恐非「人權國家」應為。

大法官羅昌發與許志雄在釋字第七○一、七六七號意見書,對「健康權」解釋:乃國際公約所承認,在健康照護體制下,不受歧視與恣意的的差別待遇;且人民健康不受國家侵害、國家有積極照護義務、涉及生命危害,同時亦應受「生存權」之保障。況且,憲法第十五、廿二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應予保障、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前開條文以「人民」表述,外國人亦應受憲法「健康權」與「生存權」保障。

須知「本國身分」公民才能上機,等同是對具居留權陸配,進行健康權差別與恣意歧視;且,若拒絕陸配返台,有違國家積極照護義務?再者,台灣當局與人民,聞武漢新冠肺炎色變,滯留武漢台人與陸配,何嘗不是如此?若不返台醫療,生存權恐亦受侵害。何況,前述連署行動更是有違國際公約與基本人權該有的作為。

其次,若返台包機讓國內醫療超載,又該如何?刑法廿四條有相關明文規定。醫師法第廿一條亦規定,醫師對於危急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護理人員法第廿六條有類似條文。且醫療法第六十條更要求: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有前述「業務特殊義務」法令規定,自不宜主張緊急避難。

當有病人就診時,甚至路倒無靠者,醫療院所尚不得拒收,亦應先行急救,方可轉診。試問:若有新冠肺炎病人,能違法拒收?設備不足,能拒於門外?出於曾「立誓救人」醫師之口,更讓人膽戰心驚!

最末,以「辛德勒的名單」為結:德商奧斯卡辛德勒,在二戰納粹迫害猶太人之際,拯救一千一百位以上猶太人與婦孺,當德軍戰敗,辛德勒逃亡,猶太人送上一封連署信,陳述其義舉,希望保他一命,眾人用金牙燒融,製成戒指,上頭刻著猶太名言:「拯救一個人,就是拯救全世界」,多麼令人動容?片尾,由演員與遺族,到辛君墳前致意。想想:辛君以一人之力,抗殺人如麻的納粹黨徒,處境艱難,會比防疫簡單?

試問:為何我們沒有「辛德勒的名單」,只有「吳欣岱的連署」?

(本文刊登於109.02.09 聯合報民意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