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繼「媲美星港財富管理新方案」後,近期又提議放寬國內分行(DBU)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間資金能互相流動,以利於台商將台灣做為「資金調度中心」。在做法上擬分三階段逐步開放,即短期先由外幣授信帳戶開始,第二階段再朝存款帳戶方向,長期目標則要發展類似新加坡的ACU(Asian Currency Units,亞洲通貨單位)制度,不限身分,只看幣別,讓企業資金更能自由進出。筆者以為,金管會試圖打通OBU興利防弊,應有配套措施,才能畢其功於一役。
OBU為「境外金融中心」或「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是政府採取租稅減免或優惠措施(存款利息享有免稅待遇),並減少外匯管制(匯出匯入免申報),以吸引國外法人或個人到本國銀行進行財務操作的金融單位。OBU雖不受國內「外匯管理條例」、「銀行法」等有關規定的限制;但另須遵照「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以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的規範。在現行法規下,符合開戶條件者包括國外之自然人及法人;如我國境外之個人、持有外國護照且在我國境內無住所之個人;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國內境外公司(但經我國政府認許在我國境內營業之分支機構不在其內)以及我國境外之政府機關及金融機構。
台灣於1983年開放銀行設立OBU,企業或個人只要在免稅的租稅天堂國家(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薩摩亞、貝里斯、汶萊等)設立一境外公司,轉換成境外公司的身分,即可在台灣開OBU帳戶,藉此規避我國的納稅義務。據估計,台商為了避稅,在海外免稅天堂設了數十萬家境外公司(泰半為紙上公司),然後扮成假外商回台開立OBU開戶;單是開曼起碼有10幾萬家,而英屬維京群島(BVI)則上看20多萬家。目前,台灣約有15萬個OBU帳戶,台商就高達四分之三。然勢隨時轉,一則全球洗錢防制或反避稅如火如荼;再則為洗刷歐盟稅務不合作的黑名單;開曼自今年7月1日起實施「經濟實質法」,英屬維京群島(BVI)也於10月9日正式發布「經濟實質法施行細則」,除非能證明境外公司已在其他地方繳稅,否則必須證明有實質的經濟活動。金管會認為,與其企業大費周章地繞道設境外公司,耗費成本;無寧直接開放境內企業申請開設OBU帳戶,讓資金「開大門、走大路」,的確恰逢其時。再則,若政策開放後,境內企業開立OBU帳戶踴躍,亦有利於銀行業OBU業務量規模倍增,獲利增加。過去,台商在大陸、香港及各國的銀行授信額度取得不易;而允許OBU及DBU帳戶之間有一定資金流動,不僅有助於資金透明度,進而達到反洗錢目的;亦利於台商將資金匯回台灣,作為資金調度管理的中心,提高企業的競爭力,一舉數得。
台灣整體OBU的資產規模與經營績效均遠不及新加坡的ACU及世界其他金融中心,相關配套措施不足難辭其咎。首先,開放境內企業在OBU開立外幣授信帳戶,必須央行同意配合。再者,修改不合時宜的法規刻不容緩。此外,大批國際金融業務專才更是不可或缺;除此,業務及產品也要朝多元化發展。綜合言之,除了將OBU定位為台商的資金調度中心外,應進一步朝資產管理中心方向去發展。
(本文刊於2019年11月29日 經濟日報)
OBU為「境外金融中心」或「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是政府採取租稅減免或優惠措施(存款利息享有免稅待遇),並減少外匯管制(匯出匯入免申報),以吸引國外法人或個人到本國銀行進行財務操作的金融單位。OBU雖不受國內「外匯管理條例」、「銀行法」等有關規定的限制;但另須遵照「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以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的規範。在現行法規下,符合開戶條件者包括國外之自然人及法人;如我國境外之個人、持有外國護照且在我國境內無住所之個人;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國內境外公司(但經我國政府認許在我國境內營業之分支機構不在其內)以及我國境外之政府機關及金融機構。
台灣於1983年開放銀行設立OBU,企業或個人只要在免稅的租稅天堂國家(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薩摩亞、貝里斯、汶萊等)設立一境外公司,轉換成境外公司的身分,即可在台灣開OBU帳戶,藉此規避我國的納稅義務。據估計,台商為了避稅,在海外免稅天堂設了數十萬家境外公司(泰半為紙上公司),然後扮成假外商回台開立OBU開戶;單是開曼起碼有10幾萬家,而英屬維京群島(BVI)則上看20多萬家。目前,台灣約有15萬個OBU帳戶,台商就高達四分之三。然勢隨時轉,一則全球洗錢防制或反避稅如火如荼;再則為洗刷歐盟稅務不合作的黑名單;開曼自今年7月1日起實施「經濟實質法」,英屬維京群島(BVI)也於10月9日正式發布「經濟實質法施行細則」,除非能證明境外公司已在其他地方繳稅,否則必須證明有實質的經濟活動。金管會認為,與其企業大費周章地繞道設境外公司,耗費成本;無寧直接開放境內企業申請開設OBU帳戶,讓資金「開大門、走大路」,的確恰逢其時。再則,若政策開放後,境內企業開立OBU帳戶踴躍,亦有利於銀行業OBU業務量規模倍增,獲利增加。過去,台商在大陸、香港及各國的銀行授信額度取得不易;而允許OBU及DBU帳戶之間有一定資金流動,不僅有助於資金透明度,進而達到反洗錢目的;亦利於台商將資金匯回台灣,作為資金調度管理的中心,提高企業的競爭力,一舉數得。
台灣整體OBU的資產規模與經營績效均遠不及新加坡的ACU及世界其他金融中心,相關配套措施不足難辭其咎。首先,開放境內企業在OBU開立外幣授信帳戶,必須央行同意配合。再者,修改不合時宜的法規刻不容緩。此外,大批國際金融業務專才更是不可或缺;除此,業務及產品也要朝多元化發展。綜合言之,除了將OBU定位為台商的資金調度中心外,應進一步朝資產管理中心方向去發展。
(本文刊於2019年11月29日 經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