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因應偏低的兒虐一般通報率,因此,內政部兒童局研擬透過修法的方式,以將把村里幹事納入「兒童保護通報」責任中,藉此擴大受虐兒保護的救助網絡,然而,該像構思雖然可以立即增加4、5千位的責任通報人力,但是,回到整體虐兒通報的守護體系上,還是有它更為深邃的論述思考。

事實上,將村里幹事納入兒童保護的責任通報系統裡,的確是可以達到某種舉報作用的效率績效,畢竟,在罰鍰、脅迫的誘因結構底下,村里幹事也只得硬著頭皮執行以免於受到相關的行政處罰,只是,這樣的硬性規定,還是無法解釋現行包括醫事人員、社工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以及其它執行兒童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等等的責任通報系統,究竟已經潛藏那些的失靈現象,就此而言,除了擴大義務舉報的人員對象外,同時也必須針對目前責任通報系統的運作限制,進行通盤性的糾舉檢討,否則加入更多需要義務舉報的工作人員,到最後,還是無助益於舉報率以及通報品質的有效提升;連帶地,之於父或母、親友、鄰居與其它外人所進行的一般通報系統,是否也必須要一併考量背後所實有的結構性環境。準此,罰鍰理當被視為用以提升通報率的機制設計之一而非是唯一的憑藉手段,否則,增加舉報率的同時,亦可能衍生更多非預期性的發展後果。

誠然,將村里幹事納入兒童保護通報的責任系統裡,主要是著眼於這些基層公職人員深根、紮根的在地化理念,只是,該種另類社區工作的思維邏輯,同時也必須面對社區體質與運作方式的殊異多樣性,畢竟,當前台灣社會的村里幹事制度不再是有著與親緣、地域很深的依附關係,也就是說,如今的村里幹事不全然是建築在親疏網絡之差序格局的情感基礎上,就此而言,當這些基層的公職人員不再是一種近親鄰居身份的延伸時,希冀這些人扮演糾舉通報的人身責任時,還是有它實務操作的困難度,特別是當前都會型態的里鄰關係早已呈顯出相對性的有機連帶(organic solidarity)組合,即使不是老死不相往來,但是,不甚熟稔的人身距離,卻也點明出來這些村里幹事不再是社區聚落裡大小事務的管家,因此,在逕行通報舉措之際,總是多了一份不自在的擾民擔憂。準此,如何讓「兒童保護通報」不僅止於『人』的對象類別與員額規模,而是擴及延伸成為一種超乎個體的集體意識(collective consciousness),也就是說,之於受虐兒少的舉發、通報與保護,成為一般社會成員所共同擁有的信仰觀念與認知情感,甚至於進一步內化成為心靈結構的一部份元素!!

表:雲林縣村里幹事服務事項概要


01.推行政令,反映民意。

02.推行村、里育樂活動。

03.協辦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及村里社區福利化事項(有關書表需簽章負責)。

04.協助辦理兒童、少年、婦女、身心障礙者、老人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高風險家庭等通報、防治及訪查事項(有關書表需簽章負責)。

05.代繕各種申請書表及辦理村、里辦公處證明事項。

06.分送有關役政通知單、徵集令及辦理役男兵籍調查及兵役資料之查報。

07.辦理村、里例行會議,並加強鄰長會議,應按規定召開,並作成詳細紀錄,以便查考。

08.辦理各種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工作。

09.協辦房屋稅、地價稅發單催徵、綜合所得稅輔導申報及協助農業災害現金救助案件之受理與勘查工作。

10.辦理村、里工作會報之各項行政庶務。

11.鄉(鎮、市)公所交辦事項:

所稱交辦事項,係指臨時性統籌支援工作而言,各課室職掌範圍內工作,因重大與緊急事項或臨時亟需村里幹事協辦應簽陳鄉(鎮、市)長核准之業務外,不得列入交辦。


資料來源:http://www.yunlin.gov.tw(搜尋日期2007.04.05)。

最後,對於「將村里幹事納入兒童保護通報的責任系統裡」的實務性考量,不妨更進一步地鼓勵兼具人群服務知識背景的相關科系學生,直接投身於基層生活的公共事務(the street-level bureaucrats),畢竟,在尋常的公務接觸過程當中,當可巧妙地結合過去個案工作、團體工作、社區工作、諮商輔導、心理協談以及行為改變技巧等等的專業知能,藉此將可能蔓延、惡化的家庭糾紛問題,做某種程度的危險控管,以期使問題的發展不致於演變成為無法收拾的高風險狀況;連帶地,亦可採行積極主動的外展服務精神,亦即,鼓勵設置志工宣導團以巡迴各個村里民大會或是公寓大樓管理委員會議,藉此推動家庭暴力防治及其相關保護概念的社會性教育,畢竟,這種隱含目標與參與管理之由下而上的宣導模式,比較能夠貼近於一般民眾真實的生活意義!!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