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因應家長聯合會的要求,台北市政府決定最快將於四月起開始將公立小學現行的課後照顧措施延長至晚上七點,然而,對於該項的人性化作為,理當有它更為深邃多重的論述思考。

首先,關乎於該項校園安親的角色定位與功能作用為何?也就是說,即便學校所提供相對完善的硬體環境是可以作為目前安親照顧市場的利基所在,但是,這種校園安親是否可以被視為是義務教育的一部份,特別是在安親照顧的服務過程當中,包括開班規模、收費標準、師資遴聘、培訓育成、專業知能、薪資待遇、照顧內容、課後輔導、才藝教學、餐飲服務、環境安全以及接送問題,是否有其在措施推動之前,所應該要兼具諸如需求、過程、效益與結果評估等等的前置作業。準此,校園安親究竟是幫助什麼類型的家庭以解決什麼樣的問題?以及解決的同時是否會衍生出來什麼樣非預期性的發展後果?而現有所提供的校園安親服務措施,又是否已完成諸如效率、品質、成果與衝擊影響等等的訪視評鑑與績效管理?

表一:校內國小課後照顧與民間安親班的比較表

比較時間基準:2002年

校內課後照顧系統

業者自營民間安親班系統

收費標準

1700元至3000元/月

平均每小時約25元至40元

平均3500元至5000元/月

平均每小時約30元至50元,但才藝或單科課業輔導可能另計收費

照顧時間

低年級:週一至週五12:00-18:00

中高年級:週一至週五16:00-18:00

可延長至19:00

大致同左,可延長至18:30-19:30

課程內容

指導作業、課業輔導、生活能力指導、體能及團康,除美語外,強調不加強課業

指導作業、課業輔導、複習學校課業及測驗卷練習、美語及珠心算等才藝教學

師資來源

以基金會培訓的二度就業婦女為主

保育、幼教、補教從業人員

資料來源:作者歸納整理。

連帶地,對於校園安親之補充性、保護性以及替代性等等的角色定位,亦有它回應於兒童人身權益的根本考量,就此而言,之於安親照顧與才藝補習現象的論述思考,就不全然只是鎖定在兒童的個體層次上,而是進一步將兒童及其父母鑲嵌在一起來做集體層次的配套性思考,畢竟,安親照顧的關鍵所在並不是以兒童在那個環境場域來作為選擇的優先判準,而是端視於父母雙親的需求認知,以此觀之,將現行校園安親的照顧時間延長至晚上七點,是否吻合大台北地區雙薪家庭的工作勞動型態?又是否會演變成為晚上七點過後再行啟動『二度安親』的突兀現象?連帶地,這一群直昇機父母所加諸在兒童身上的學習壓力,又是否讓校園安親被切割、窄化成為單純的保育照顧功能,到最後,甚至於淪為經濟弱勢學生族群另類被標籤化的集中營?

準此,之於學校環境所提供的安親服務,還是要去正視父母雙親以及整個社會對於安親照顧的定位認知,就此而言,校園安親的勝出優勢就不全然只是用以突顯平價甚至於免費的機制設計,而是在於校園安親能否確切地滿足幼童與父母的多重性需求。冀此,論述思考的真義重點應該是要將學校非營利性質以及坊間營性質的安親照顧和才藝補習,從事通盤性的整體考量,特別是思索平價策略所可能招致對於安親補教生態的市場性扭曲;連帶地,推動校園安親措施之際,是否要針對現行的一般教學、補救教學、安親教學以及才藝教學等等的運作失靈情形,做詳實性的針砭檢討?是否可以擴充校園裡教育學習的安親服務內容?是否在一定的收費水準底下,讓校園安親維持某種的服務品質?是否在提供社福功能的同時,可以達到學習融合的積極性目的?又是否可以在學校自辦、公設民營與民間自營,進一步釐清三者之間各自的定位區隔並且據以設計出轉銜合作的平台機制?

表二:各國課後托育制度之比較

比較面向

美國

英國

德國

日本

香港

台灣

社會問題

學生學力不強,兒少犯罪增高

婦女就業、托育費高、機構不足

家庭結構快速變遷、鑰匙而犯罪率高

家庭育兒負擔重,導致少子化人口現象

社會救助家庭因照顧兒童而無法工作,以致於學生誤交損友

少子化、婦女勞動參與率增加、升學主義壓力

中央政府反應

聯邦教育部規劃方案、撥款推動方案

教育部擬定標準,規劃多元托育型態,並撥款補助

視兒童照顧為國家責任,設兒少年局管理

將兒童課後托育納入兒童福利法及社會福利事業法中,由各級政府補助經費

訂定課餘託管計畫津貼制度,提供家庭經費補助

設兒童局,提供特殊境遇家庭托育費用補助

地方政府責任

協助社區申請聯邦經費

依中央規定管理托育機構的運作和品質

將課後托育當作教育機構的社會教育任務

區村里負主要辦理之責,並建立跨地區兒童托育機構聯繫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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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中央規定管理托育機構的運作和品質

定位功能

促進社區/家庭功能,提升學生能力/成就、預防青少年犯罪

補充家長在學生課後照顧能力之不足

社會教育機構、補充家庭教育功能不足

提供無父母照顧學生之課後遊戲及生活之場所

支援受助家庭、低收入戶家庭、單親家庭和新來港家庭之照顧功能

補充家長在學生課後照顧能力之不足,但亦有淪為代理父母之虞

照顧對象

有需要的學生

有需要的學生

14歲以下的學生

10歲以下學生及10歲以上特殊需要學生

6-12歲學生

6-12歲學生

提供者

公立學校、民間組織

民間機構

社教活動中心、學校

區里辦公室、各種民間團體、民間企業

市場上各種機構,包括營利業者、福利詞善團體與非營利組織

以市場化為主,佐以學校主辦或公辦民營

原始資料來源:郭靜晃,<兒童福利>。臺北:揚智,2004;馮燕,<各國學齡兒童課後照顧方案>,兒童福利1:195-208,2001。

總之,校園安親的機制設計並不全然在於本身的低廉收費,也不是以延長至晚上七點,來招攬更多的學生客源,畢竟,相關的努力作為還是要以幼童實質的人身權益來作為基本準則,特別是扣緊自覺性需求、表達性需求、規範性需求以及比較性需求而來的需求評估作業,點明出來對於該項的行政措施,理應是要更加地審慎而為!?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