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學運領袖暨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近日來台,要求民進黨政府通過《難民法》,對追求民主的港人提供政治庇護,使他們免受中共迫害。對此,先前以為撿到槍積極聲援反送中的蔡政府卻態度曖昧,蘇貞昌院長宣稱「現有法制足以運作」,蔡總統則稱若港人需要台灣人道協助,會按照法律提供協助,但都避談難民法問題。換言之,對香港原本想解決的罪犯「引渡」問題無法處理,現在又增加了「難民」問題,但不是要採難民法機制而是透過個案方式解決。
回顧我國研議制定《難民法》已十多年,不論藍綠執政,草案都曾送入立法院,卻始終未進入二三讀。目前躺在立法院的難民法草案,除行政院版外,尚有尤美女等25人、蕭美琴等20人、蔡易餘等21人及時代力量黨團版,該五案委員會已審竣。針對香港上述新狀況,蘇貞昌仍未將「難民法」列為新會期優先法案,其說法為台灣相關法律機制完備自如,會依據現有的機制,做最好的應用。
若論及現有法律機制,當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其中《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提供必要之援助」,但判定之主體?何謂緊急危害?必要之援助包括哪些?能否給庇護安置或居留權?而《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性質屬《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的子法,該居留定居許可辦法對此亦無相關規定,現有機制真的已經完備,還是避重就輕,不敢掀開潘朵拉的盒子?
依行政院版難民法草案第3條第2項「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因種族、宗教、國籍、屬於特定社會團體或持特定政治意見,離開其原國籍國或原居住國,且有充分正當理由恐懼受迫害,致不能受該國之保護或因該恐懼而不願返回該國者,得向我國申請難民認定。」但真正關鍵在於香港人算是外國人?若香港民眾的國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能否適用難民法?又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立法精神,香港、澳門「居民」應該是一種有別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範之大陸地區「人民」,還是不能適用難民法?若不符合難民之定義,當然不適用其後之保護安置程序。因此,是應該在難民法明確將香港、澳門居民明確納入,或修正《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其相關子法,甚至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加以規範,皆為可能之立法選項。
我國雖非聯合國之會員國,但1975年我國曾接納越南、高棉、寮國等國難民約三千人,1976年仁德專案接納越南難民約六千人,海漂專案接納中南半島難民約二千人,實質進行難民庇護措施,並提供其保護及協助。為落實人權治國理念,並與世界人權接軌,難民庇護予以法制化確有其必要。
香港當前所面臨之問題,正考驗政府之智慧,如何展現泱泱大國之氣度,面對問題,解決問題,向所有國人說清楚。未來立法對於申請難民庇護者,建立周延之受理與審查機制,以避免有心人士參雜其中,難民是否應有人數限制,是否納入環境難民、性別難民,這些都必須事先充分溝通,其後有完整配套之相關措施。
(本文已刊登於108.9.7 yahoo)
回顧我國研議制定《難民法》已十多年,不論藍綠執政,草案都曾送入立法院,卻始終未進入二三讀。目前躺在立法院的難民法草案,除行政院版外,尚有尤美女等25人、蕭美琴等20人、蔡易餘等21人及時代力量黨團版,該五案委員會已審竣。針對香港上述新狀況,蘇貞昌仍未將「難民法」列為新會期優先法案,其說法為台灣相關法律機制完備自如,會依據現有的機制,做最好的應用。
若論及現有法律機制,當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其中《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提供必要之援助」,但判定之主體?何謂緊急危害?必要之援助包括哪些?能否給庇護安置或居留權?而《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性質屬《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的子法,該居留定居許可辦法對此亦無相關規定,現有機制真的已經完備,還是避重就輕,不敢掀開潘朵拉的盒子?
依行政院版難民法草案第3條第2項「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因種族、宗教、國籍、屬於特定社會團體或持特定政治意見,離開其原國籍國或原居住國,且有充分正當理由恐懼受迫害,致不能受該國之保護或因該恐懼而不願返回該國者,得向我國申請難民認定。」但真正關鍵在於香港人算是外國人?若香港民眾的國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能否適用難民法?又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立法精神,香港、澳門「居民」應該是一種有別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範之大陸地區「人民」,還是不能適用難民法?若不符合難民之定義,當然不適用其後之保護安置程序。因此,是應該在難民法明確將香港、澳門居民明確納入,或修正《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其相關子法,甚至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加以規範,皆為可能之立法選項。
我國雖非聯合國之會員國,但1975年我國曾接納越南、高棉、寮國等國難民約三千人,1976年仁德專案接納越南難民約六千人,海漂專案接納中南半島難民約二千人,實質進行難民庇護措施,並提供其保護及協助。為落實人權治國理念,並與世界人權接軌,難民庇護予以法制化確有其必要。
香港當前所面臨之問題,正考驗政府之智慧,如何展現泱泱大國之氣度,面對問題,解決問題,向所有國人說清楚。未來立法對於申請難民庇護者,建立周延之受理與審查機制,以避免有心人士參雜其中,難民是否應有人數限制,是否納入環境難民、性別難民,這些都必須事先充分溝通,其後有完整配套之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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