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英文總統於2018年1月所提名11名監委經立法院全數通過後,對於監察權介入司法權的重大爭議,而引發破壞憲政體制的爭議,更趨劇烈。

據媒體報導,繼2018年前民進黨立委陳朝龍賄選案判決定讞已入監服刑,監察委員高涌誠為陳朝龍提出調查報告,而引發法界一致撻伐,法官協會直指「監委是赤裸裸不加矯飾地干預司法審判的行為」等爭議後,高涌誠等監委接受民進黨立委陳情立案調查,針對偵辦曲棍球協會人員涉嫌侵占公款案時,疏漏偽造印章、印文及盜用公印文等犯罪事實,以「認識用法有明顯重大違誤,嚴重違反辦案程序」對陳隆翔提出彈劾,並經2019年5月14日監察院通過。隨即檢察官協會即發表聲明指出,「強調偵查權核心不容少數監委濫權侵越」,並引發審檢辯難得同仇敵愾。

而2019年6月所監察院所提出的彈劾文的調查報告後,更引發幾大爭議:

第一,從彈劾的理由來看,調查監委幾乎以最上級的檢察機關姿態,以監察委員個人的見解,來指責檢察官偵察事實認定,及證據採酌。但依現行體制,當事人若有爭議,即可尋求司法體系的救濟方式,而非由監察權越界處理。尤其當法界人士幾乎對監委的個人見解有所質疑時,其監委的法律見解,是否是正確且有公信力,確實值得討論

第二,據其他監委指出,監察院6月所公布調查報告原先5月的110頁加碼至147頁,有加碼灌水的嫌疑。這樣的做法,正如同倘若法院裁判確定後,還要修改判決書,這種作法合理嗎?當事人可信服嗎?

第三,受彈劾之檢察官要求已有定見監委要求迴避,並要求出席答辯,卻請求被拒。提出彈劾案之監委針對此案詢問彰化地檢署達半年,要求自律,但彰檢始終不處理只好彈劾,而遭其他監委則抨擊,調查報告都沒提出,就口頭要求別人「自律」、「改善」,對方不配合就提彈劾,有違既有程序。上述皆有值得討論與檢討空間。

此外,近兩年有關「法律包裝政治」,高舉民主價值的外衣,實際是為政黨利益或私人利益的服務的質疑也不少。所以有論者批評,監察院已淪為政黨分支機構,尤其蔡系監委投票立場相當一致,相較於馬系立委偶有跑票等問題,過於政治立場一致的「辦藍不辦綠」監察權行使,或是陳師孟監委所說「三分打老虎七分打司法」等立場鮮明的辦案方向,對於應獨立行使職權的監察權而言,反而遭受踐踏憲政體制的批評,而斲傷監察權公信力。

綜上,無論是彈劾程序過程、違反權力分立、以及過度政治性考量,皆讓此彈劾案產生重大爭議,雖然此彈劾案仍須交由司法院的公懲會職務法庭做最終定奪,但倘監委濫用職權,侵犯權力分立的情形持續發生,所引發的寒蟬效應亦不可不慎。

現行監察權之運作,政治色彩欲趨濃厚,除了監委自律外,也似無其他制衡之法。未來如何減少此種情形發生並保障當事人,《監察法》似仍有修正空間。

首先,對於監察權的範圍規範不明確的問題,雖然監察院雖可糾彈司法人員,但釋字325號解釋已明白指出,監察院對檢察官之偵查與法官之刑事審判之行使調查權,本應受限制。然而其界限是否可在《監察法》中明列應更具體明顯規範,值得討論。

其次,現行監察委員行使彈劾權過程仍屬內部調查及閉門會議,其規範仍有所不足之處,而未來建議可採彈劾法庭的方式,可允許代理人律師或當事人親自辯護,並將更明確的彈劾程序與細節規定於《監察法》當中,以減少濫權的質疑,以保障當事人,或避免寒蟬效應的發生。

理想上,監察委員行使監察權應僅守份際,獨立行使職權,但實務操作上卻事與願違。而為減少政治力介入的質疑,如何設計更好的監委提名機制以提出更好的人選,以及監察權行使的事後監督,都值得進一步探討。

(本文刊登於108.07.09 yahoo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