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於2017年10月裁罰高通234億元,卻於2018年8月宣布與高通和解,天價罰鍰也一筆勾消。監察院日前審議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所提的調查報告,糾正公平會。監察院表示,基於尊重公平會是獨立機關,本案調查並非取代公平會職權,而是公平會在已經做成處分後,又快速達成和解,這種立場轉變是否屬於恣意擅斷,而涉有違失。

此外,監委屢次向公平會調取相關會議錄音檔均未果,公平會竟以未經委員會決議為由拒絕提供監察院資料,已違反《監察法》第27條,除涉有妨害國家利益始例外不予提供的規定,可算是嚴重違失。

依照憲法第95條及第96條規定,監察院依憲法行使其彈劾、糾舉或審計等憲法職權,可以發動及行使必要之輔助性、手段性之調查權。事實上,公平會於2017年以美商高通公司之行使專利權相關爭議行為,屬以不公平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之行為,違反《公平法》第9條第1款規定,處234億元罰鍰,高通公司不服,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平會卻在2018年以為避免繼續耗費司法資源,減省勞費,並考量我國相關產業市場之最佳利益,在智慧財產法院由雙方代表人同意並簽署和解筆錄,完成和解程序。

事實上,這次公平會與高通和解,大幅降低罰款,並不讓外界意外,因為當年的裁罰決定欠缺專業、理由薄弱,相關部會大多不支持,也傷害國內產業。倘若高通確實有嚴重的歧視與不公平行為,那公平會選擇和解豈不是自打嘴巴,有虧職守;否則的話,就是公平會2017年的重罰無理,缺乏專業。

此外,高通承諾未來5年投資台灣5G產業的部分,應屬經濟部及科技部職掌的業務,難道如此就可抵銷公平會處分中曾認定其對競爭秩序之損害,而讓步成立訴訟和解?

由此觀之,監察院當然可以行使調查權,藉此查明公平會在做成處分後又快速和解的立場轉變是否屬於恣意擅斷,而涉有違失。然而公平會卻主張智慧財產法院合議庭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認為本案以祕密、不公開審理方式進行為宜,並要求各方在和解過程中保密,公平會遵照法院指示,於法有據。但這兩件事根本是風馬牛不相及,怎能混為一談?

監察院要調查的是公平會立場轉變是否涉有違失,而不是和解的過程。公平會主張身為專業的獨立機關而拒絕提供相關資料,然而獨立機關與保密是兩回事。獨立機關指的是超越黨派行使相關職權,但獨立機關遇到監察院調查相關事證時,當然不可以拒絕,行政機關的職權仍應有其限制。

(本文刊登於108.05.29中國時報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