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執政以來,已經為了政治私欲,毀掉了中選會與NCC這兩個獨立機關的公信力與專業性,近日甚至要動手破壞憲法位階的獨立機關—考試院。
部分立委提案,擬縮減考試委員的人數與任期。更嚴重的則是打算把考試委員的職權改為研究、諮詢性質。這些改變,形式上似乎沒有牴觸憲法規定,但卻嚴重違反憲法設置獨立、合議的考試院之精神。
憲法雖然沒有明文規定考試委員的人數與任期,但第88條具體明確地規定「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請問,如果考試委員只是諮詢、研究性質的職位,那有何「獨立行使職權」可言?中華民國憲法上,必須獨立行使職權的,只有法官、監察委員,與考試委員。這三者明顯地都行使「去政治化」的重要的公權力,怎可能是「諮詢」或「研究」人員?一群諮詢性質的研究員,需要放到憲法層次這麼高位階的地位嗎?
此外,從制憲史來看,考試院必然是一個由全體委員「合議制」決策的機關。民國35年國民政府提出的憲法草案,就在說明中指出考試院採取「委員制」,也就是合議制。這一點並未為制憲國民大會所改變。立法院49年修正考試院組織法時,也曾討論此一議題,而在立法院第25會期第14期公報刊載「……從制憲實錄中看不能不認為這是合議制……」。而對制憲史料極為熟稔的憲法大師林紀東先生,也肯認考試院應以合議制行使職權,方符合憲法本意。因此,從歷史解釋,考試院為合議制,考試委員為決策成員,並無疑義。加上70年來的憲政運作,絕非立法院可恣意改變的。
從權力分立的角度觀之,立法院固然有修法之權,但要大幅更動考試院的核心組織,居然沒有等考試院提出對案,就想要片面改變,並不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號解釋所云「五權分治,平等相維」的精神。憲法明文規定行政院與考試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大法官則認定司法院與監察院亦有同樣權限,就是賦予各「院」都能夠就憲法職掌事項提出法律案。準此,立法院縱有立法修法之權,但對於涉及各院權限的事項,應該要與各院對話協商,而不該逕行決定。更何況,這次的修法還是要更動考試院的組織與行使職權方式,當然應該在程序上聽取考試院的意見,再做考量。立法院如今匆匆忙忙推動修法,根本不等考試院提供完整的意見與對案,請問到底在急什麼?
從學理來說,人事行政與考試制度是否要與行政機關完全分離,的確可以討論。但既然憲法設置了獨立、合議的考試院,那就表示制憲者對於人事行政與考試事項的獨立性,極為重視。這樣的考量,在強調人情,至今都還對司法關說不以為意的臺灣,也有其道理。就算要改,也該走大門行大路,推動修憲,而不是擅自以位階低的法律去更動憲法架構。當年立法院拒審監察委員,使監察院無法運作,其「不作為」遭大法官指摘為違反憲法上之機關忠誠義務。如今,若立法院霸王硬上弓,通過此等挖空考試院獨立、合議性的法律,豈不也是對憲法的不忠?
(本文刊登於108.05.08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部分立委提案,擬縮減考試委員的人數與任期。更嚴重的則是打算把考試委員的職權改為研究、諮詢性質。這些改變,形式上似乎沒有牴觸憲法規定,但卻嚴重違反憲法設置獨立、合議的考試院之精神。
憲法雖然沒有明文規定考試委員的人數與任期,但第88條具體明確地規定「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請問,如果考試委員只是諮詢、研究性質的職位,那有何「獨立行使職權」可言?中華民國憲法上,必須獨立行使職權的,只有法官、監察委員,與考試委員。這三者明顯地都行使「去政治化」的重要的公權力,怎可能是「諮詢」或「研究」人員?一群諮詢性質的研究員,需要放到憲法層次這麼高位階的地位嗎?
此外,從制憲史來看,考試院必然是一個由全體委員「合議制」決策的機關。民國35年國民政府提出的憲法草案,就在說明中指出考試院採取「委員制」,也就是合議制。這一點並未為制憲國民大會所改變。立法院49年修正考試院組織法時,也曾討論此一議題,而在立法院第25會期第14期公報刊載「……從制憲實錄中看不能不認為這是合議制……」。而對制憲史料極為熟稔的憲法大師林紀東先生,也肯認考試院應以合議制行使職權,方符合憲法本意。因此,從歷史解釋,考試院為合議制,考試委員為決策成員,並無疑義。加上70年來的憲政運作,絕非立法院可恣意改變的。
從權力分立的角度觀之,立法院固然有修法之權,但要大幅更動考試院的核心組織,居然沒有等考試院提出對案,就想要片面改變,並不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號解釋所云「五權分治,平等相維」的精神。憲法明文規定行政院與考試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大法官則認定司法院與監察院亦有同樣權限,就是賦予各「院」都能夠就憲法職掌事項提出法律案。準此,立法院縱有立法修法之權,但對於涉及各院權限的事項,應該要與各院對話協商,而不該逕行決定。更何況,這次的修法還是要更動考試院的組織與行使職權方式,當然應該在程序上聽取考試院的意見,再做考量。立法院如今匆匆忙忙推動修法,根本不等考試院提供完整的意見與對案,請問到底在急什麼?
從學理來說,人事行政與考試制度是否要與行政機關完全分離,的確可以討論。但既然憲法設置了獨立、合議的考試院,那就表示制憲者對於人事行政與考試事項的獨立性,極為重視。這樣的考量,在強調人情,至今都還對司法關說不以為意的臺灣,也有其道理。就算要改,也該走大門行大路,推動修憲,而不是擅自以位階低的法律去更動憲法架構。當年立法院拒審監察委員,使監察院無法運作,其「不作為」遭大法官指摘為違反憲法上之機關忠誠義務。如今,若立法院霸王硬上弓,通過此等挖空考試院獨立、合議性的法律,豈不也是對憲法的不忠?
(本文刊登於108.05.08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