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提出《教師法》修正草案,由於幅度大且爭議多,引發要保護教師的教師團體和想淘汰不適任老師的家長團體激烈對立,分別在立法院外發動抗議,充滿火藥味,立委批評說這是政府讓教師和家長「火車對撞」進而「翻車」。
教育部修法爭議點主要有二。第一個是修改高級中學以下教評會的組成,在處理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案件時,特別規定學校應另行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使「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人數,少於委員總額1/2」,而審查一般事項時原來教評會的組成是「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總額1/2」」。
很顯然,若未兼行政的老師在教評會過半,只要老師們團結,很多案件在教評會是過不了的。但此修改顯示教育部認定學校在處理解聘等重大案件時一定會「師師相護」,才要引進應該是公正的「專家學者」來決定老師的去留,以致引起教師們的反彈。所以教育部與其引進外面力量,或許該思考如何讓公正的老師能當上教評會的委員,不要讓教評會一直被一些勢力把持。
第二個爭議點是將原來第14條有關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條文再細分成好幾條,做更詳細的規定,立意良好。但在第27條「有關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以資遣」下卻加入兩款,一是「違反限期升等而應予不續聘或資遣之聘約條款」,另一是「違反各大學及專科學校所定教師評鑑規定而應予不續聘或資遣之聘約條款」,造成一個印象說是教育部給大專院校更大的行政權力來資遣老師。
其實仔細閱讀條文,資遣的先決條件是要違反聘約。當老師受聘時簽了聘約就表示是認同聘約中的條件,學校本來就可以依聘約來執行處理,所以本條文並沒有改變目前實際實行的現狀,大家該檢視的是各大學聘約的內容和教師的評鑑是否合理,是否有給予校方太大的行政裁量權。
條文的訂定大家可以斤斤計較,但不管怎麼訂,基本上對於淘汰不適任老師的最大困難點在於認定教師是否有「行為違反法規,且違反教師專業倫理、學術倫理或損害教師職務之尊嚴」等項,這只能回歸到教評會來決定,所以這就是為什麼教育部想動教評會腦筋,但引進不了解學校實際現況的專家學者是否有助於釐清事實,值得懷疑。
教育是良心事業,沒有短期可見的KPI指標,《教師法》只是基本,老師們還是憑良心好好引領孩子吧!
(本文已刊登於2019.4.16中國時報第A15版時論廣場)
教育部修法爭議點主要有二。第一個是修改高級中學以下教評會的組成,在處理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案件時,特別規定學校應另行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使「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人數,少於委員總額1/2」,而審查一般事項時原來教評會的組成是「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總額1/2」」。
很顯然,若未兼行政的老師在教評會過半,只要老師們團結,很多案件在教評會是過不了的。但此修改顯示教育部認定學校在處理解聘等重大案件時一定會「師師相護」,才要引進應該是公正的「專家學者」來決定老師的去留,以致引起教師們的反彈。所以教育部與其引進外面力量,或許該思考如何讓公正的老師能當上教評會的委員,不要讓教評會一直被一些勢力把持。
第二個爭議點是將原來第14條有關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條文再細分成好幾條,做更詳細的規定,立意良好。但在第27條「有關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以資遣」下卻加入兩款,一是「違反限期升等而應予不續聘或資遣之聘約條款」,另一是「違反各大學及專科學校所定教師評鑑規定而應予不續聘或資遣之聘約條款」,造成一個印象說是教育部給大專院校更大的行政權力來資遣老師。
其實仔細閱讀條文,資遣的先決條件是要違反聘約。當老師受聘時簽了聘約就表示是認同聘約中的條件,學校本來就可以依聘約來執行處理,所以本條文並沒有改變目前實際實行的現狀,大家該檢視的是各大學聘約的內容和教師的評鑑是否合理,是否有給予校方太大的行政裁量權。
條文的訂定大家可以斤斤計較,但不管怎麼訂,基本上對於淘汰不適任老師的最大困難點在於認定教師是否有「行為違反法規,且違反教師專業倫理、學術倫理或損害教師職務之尊嚴」等項,這只能回歸到教評會來決定,所以這就是為什麼教育部想動教評會腦筋,但引進不了解學校實際現況的專家學者是否有助於釐清事實,值得懷疑。
教育是良心事業,沒有短期可見的KPI指標,《教師法》只是基本,老師們還是憑良心好好引領孩子吧!
(本文已刊登於2019.4.16中國時報第A15版時論廣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