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教育部決定自九十五學年度起,將目前國中、國小學生成績單上操行分數的評比方式,從過去優、甲、乙等等的評比方式以及勇於突破、奮發向上、毅力恆心、樂觀進取、熱心公益與孝親友愛之類的導師評語,改成依據學生個人的行為舉止來具體敘述該項事實,無疑地,日常生活表現的操性成績,是有其超越量化與質化之不同評比形式的嚴肅思考。
基本上,對於該項成績評比方式的思辨還是要還原回到「操性成績」的真義,亦即,關於操性成績優、甲、乙、丙或丁不同等第的考核,僅是學生在學期間包括德行品格、用功學習、擔任幹部、競賽得名、公共表現、病假事假、曠課缺席等等的行為表現,再加上嘉獎、小功、大功、申誡、小過與大過等等加減分數之後的最後結果,就此而言,即便是採取等級分數以及導師評語的評量方式,是必要針對日常生活裡各項行為的良窳表現,以陳述事實的發生經過,藉此才有可能讓形式上的操性分數產生具體誘因的引導作用。冀此,教育部的決議理當是要更詳實地檢討長久以來該項等第評量以及計算方式的缺失限制,而非只是建基在人權考量以及學生尊嚴的道德性論述,否則的話,該種依據行為敘述事實的新制規定,就應該要在今年的新學年各級學校與各個年級的學生身上,強制性地全面實施才是;連帶地,操性成績是否就只能在「等第評比」以及「事實敘述」這兩者當中做擇一的取捨,是否可以將這兩者綜括合併在一起還是可以有其它不同的考評方式。
事實上,操性成績的評量不全然在於技術層次上的操弄,還是必需要將教師個人的主觀偏好與態度情緒考慮進來,畢竟,除了少數的班級導師還兼具有心理、諮商或是輔導的專業背景,絕大多數的教師主要還是依其個人的職場經驗和心智成熟,來處理學生們在校園班級裡的各種突發事件,就此而言,誰有資格可以來評比學生的操性成績或行為表現?評量項目的客觀有效性為何?對於班導師個人陳述學生事實的信度判準何在?以及因應該種質化評量型態而來的級務負擔,是否反而會招致更多不良的師生互動!?
表 臺北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部份)
學校學生日常生活表現成績評量每學期末辦理一次。
前項成績評量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並依下列各款學生表現項目、評量標準加減之:
(一)日常行為表現:由導師考量學生智力、性向、興趣、家庭環境與社會背景等因素,並綜合平日個
別行為觀察結果、談話與家庭訪視紀錄、學生自評、同儕互評及校外生活指導委員會彙送資料評
量之;其加減最高以十分為限。
(二)出席情形:以月份為單位,當月未缺席者加一分,其加分最高以五分為限。
全學期事假每滿三十節者,減一分。
全學期病假每滿八十節者,減一分。但因患重大疾病請假並有醫院證明者,不在此限。
無故曠課二節者,減一分。
因公、喪或不可抗力事由請假經准假者,不予缺席計。
(三)獎懲結果:
記大功一次者,加九分。
記小功一次者,加三分。
記嘉獎一次者,加一分。
記大過一次者,減七分。
記小過者,第一次減二分,第二次減二分,第三次以上每次減三分。
記警告者,第一次不減分,第二次以上每次減一分。
(四)團體活動表現:由導師或任課教師視學生參與班級、社團、自治與學校活動及綜合活動學習領域
學習等情形評量之;其加減最高以五分為限。
(五)公共服務表現:由導師或相關人員依學生參與班級、學校或社區服務等情形評量之,其加減最高
以五分為限。
(六)校外特殊表現:其評量標準由學校訂定,並經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視學生校外特殊表現優異
程度評量後報學校決定,其加分最高以五分為限。
依前項各款評量成績結果逾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
資料來源:http://www.freebsd.tspes.edu.tw。
最後,因應於學生各種五花八門的行為舉止,是有它提供初級諮詢之支持性、次級輔導之補充性以及行為善後之保護性等等跨專業教師團隊的必要,準此,除了對於評量方式的技術性改進以外,諸如教室管理、諮商輔導、學校社工以及各種行為改變技術等等的專業支持,在在都是檢視當前操性成績考核方式的基本提問,就此而言,如何正視莘莘學子個人包括生理、心理、性、認知以及發展各個界面的成長需求,藉以提供縝密周全的配套性服務,這才是用心看顧國家未來主人翁的積極作為所在!!
畢竟,學生個人的偏差非行或是熱心公益的行為舉止,可能會是學童個體、同儕集體、父母家庭、學校制度以及社會環境彼此互動之後的結果,誠然,「青少年問題病因根植於家庭,病象顯現於學校,病情惡化於社會」,無論是家庭、學校還是社會都有它對於學生日常生活裡各項行為立即有效的陪同支持與糾舉改過的迫切性,就此而言,在逕行對於學童行為舉止評比的同時,我們這整個社會在孩子的身上又是付出多少的心思和努力,大人們不怎麼樣的操性成績和行為表現或許才是第一個要遷善改過的教育對象!?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