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壢新醫院院長張煥禎被控逃漏稅案的認罪協商引發的關說施壓疑案,案情如滾雪球般越滾越大。原來這只是承辦檢察官在劍青檢改發出的埋怨文,但因涉案人的身分特殊,可能會使原本就已經低迷的司法信任度直接崩盤。

當然,檢察官抱怨受檢察長的施壓時,外界尚留有一絲可能事屬檢察一體實務的想像空間,但是再挖出是由前法務部長邱太三於3月18日與彭坤業餐敘後,彭檢察長翌日立即指示桃園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派出公訴主任檢察官,找到承辦檢察官直接處理本案。

雖然事發之後,邱太三辯稱係在一下午茶宴上遇見張煥禎,也因該案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第2項規定之情況,所以「轉知陳情」,但張煥禎在日前受訪時卻矢口否認曾經「陳情」,因此所謂的轉知已經被當事人否決,那是邱太三太認真,因為有人在下午茶宴上問他「認罪協商檢察官是不是可以反悔?」,他就立刻約見彭坤業關切這件事情;而彭坤業在聞訊之後立刻積極介入,雖然他辯稱是提醒陳應將訴訟協商程序走完,並非決定認罪協商的「具體內容」、執不執行。邱、彭兩人都大聲喊冤,認為是被栽贓。

究竟是「請託關說」還是「轉知陳情」,兩者的差別幾希,仍有待公正單位之調查。但是邱太三曾任法務部長,過去主管肅貪檢察法務,更應該知道此事之敏感,稍有不慎即可能引烈火焚身,他收到此情資之後,如果只是對《刑事訴訟法》程序有無違法的疑慮,理應循正式管道由國安會函請法務部了解,不應該與有私誼的彭坤業密會,再由彭以「檢察一體」為由作實質介入。

檢察官從事「蒐證」任務,所面對的刑事案件類型繁雜、大小不一,常非一位檢察官可獨力承擔,需要集合全國檢察官的力量始能有成,故有檢察一體之制度孕育而生。大法官釋字第530號解釋就做了些規範。「檢察一體」的監督者,係以具有檢察官身分之檢察首長為限,單純的行政首長(如法務部長)並無介入空間。而檢察首長的監督權更不能及於個案的認定。尤其對於案件是否須採行強制處分、是否為不起訴等,由於《刑事訴訟法》已賦予檢察官一定要件的限制,檢察首長對此應無上命下從的指揮空間。

俗諺「瓜田李下」,而西哲也以「誰來監督守門人」隨時提醒政府要確保「被委託監視著國家利益的人,能忠實地履行他的職責」。邱太三長期為蔡政府主導司法改革,應知人民對司法關說、干涉司法的深惡痛絕,對此案的草率躁進,難怪外界懷疑來自更大、更高層的指示辦理。

(本文已刊登於108.4.5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