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政府決定修法嚴格限制兩岸締結「政治協議」,並且設下與修憲一樣高的門檻:立法院院會審查協議草案,經全體立委3/4出席、出席立委3/4同意後,再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之半數者,協議草案方能通過。這樣的超高門檻,一方面體現出民進黨政府對兩岸協議的抵制心態,同時更有違反憲法之嫌。

憲法上的「條約」程序,是由總統負責締結(憲法38條),而由行政院院會決議(憲法58條)後,送請立法院審議(憲法63條)。除此之外,並沒有加上其他程序障礙。這就是憲法明文規定的條約締結程序:總統締結,行政院提案,立法院審議。只要完成這些程序條約就生效。立法院能否透過法律,自行加上其他門檻,增加憲法所無之限制,使得條約的締結比憲法預定的流程更加困難?如果可以這樣隨便添加,那憲法規定有何意義?每屆立法院多數為了卡住將來的行政部門,都可以層層堆疊許多「憲法之外」的障礙,明顯侵犯了總統與行政院的「條約參與權」。

或謂,兩岸協議不是兩國間的「條約」,所以不適用憲法的程序規定。政治上來說,此種論點從服膺兩國論,成天以「中國」稱呼大陸當局的民進黨政府口中說出,特別奇怪:既然一邊一國,那兩岸協議適用兩國之間的條約程序,不是天經地義嗎?而就法律上說,兩岸協議與條約的憲法重要性相當,不該任由立法者任意創設程序。何況,兩岸若非「兩國」,而是中華民國憲法下的「兩區」(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關係,那兩區的協議程序至多「比照條約」,怎能比兩國條約的要件更繁雜?

支持者也可能說:兩岸政治協議茲事體大,送交全民公投,有何不可?這種說法誤以為兩岸簽訂的任何政治協議,都是相當於「變更領土」或「修改憲法」的主權之爭。但「政治協議」是否都會達到這種「主權」之爭的層次?尤其以民進黨目前的態度,連經貿、技術性協議都傾向解釋成「政治協議」,那豈不等於說,服貿協議與修憲、變更領土,有同等的影響力與位階?

更重要的,還是回到憲法:再怎麼「重要」的事項,也不能以牴觸憲法的方式決策。在秉持「國會主權」的英國憲政體制下,即便「脫歐」這樣的大事要交付公投,公投結果亦無法律效力。依此,兩岸政治協議就算要交付公投,在我國憲法下,也只能是諮詢性公投,而不能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

此外,法律不能任意調高立法院自己的「審議」門檻。此例一開,那還得了?試想,若今日的立院多數黨眼見要失去多數,就將「法律案」通過的門檻改為2/3甚或3/4,藉以剝奪「將來的多數黨」之決策權,這不就完全破壞民主政治的多數統治?可見,把審議門檻拉到3/4,也是違憲的。

(本文刊登於108.03.29中國時報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