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民意代表認為:有關酒駕修法不能靠民粹意氣,若因單純酒駕遭吊照2年,恐生偏鄉民眾生計的困難;且應該視汽機車、酒精濃度、死傷與否,做出不同處罰。然輿情沸騰,反對者眾,筆者容有不同見解。

首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584號》與《釋字749號》分就計程車司機,是否因特定犯罪,而須使執業自由與工作權受到限制?前者認:在立法方向上,因考量乘客安全,對於曾經犯下殺人、搶劫、擄人勒贖等重罪,應該限制其職業登記,然若能證明事實上對顧客已無實質危險,則應考慮放寬;後者則認:就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妨害風化的罪行若受有期徒刑宣告,一概不能執行計程車業務,認為未討論其實質風險,屬於違憲,著有明文。

承前,依前開大法官會議解釋,今日酒後駕車行為,是否對不特定的車輛、乘客有死傷之危險?前開竊盜等行為,未必與車輛有關,然酒後駕車的行為與「動力車輛」密不可分,若不能限制其駕駛自由兩年,何能保護無辜人民?是以,就釋憲實務上,前開吊照過苛的說法,不能成立,此其一。

其次,《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等語,定有明文。

承前,前開規定乃實務上常見的「競業禁止」條款,在符合正當利益與條件,是可以限制一定時間、地區、範圍的2年職業自由。今日酒駕遭吊照2年,於都會區以外,確實造成無法駕車的工作困難,然而,工作權利與他人無辜受酒駕波及而傷亡,誰輕誰重?且依前開規定,私法尚容許契約限制工作自由,難道酒駕提升他人風險,不能給與一定限制?酒駕會丟工作,難道不能自我負責?是以,單純以吊照2年為酒駕處遇過苛,亦恐欠理由,此其二。

再者,《後漢書·虞詡傳》:當時其任太守之際,盜賊猖獗,飄忽不定;他出妙招,讓窮人自薦盜賊縫紉,將彩色絲線繡於衣物,等盜賊到市集,官府按圖索驥,一一搜入網羅,可謂高招。承前,今就酒駕者未與吊照,然亦對其車牌、車款、車色亦無明文因酒駕而有特殊標示,讓其他用路人得以趨吉避凶,用前開太守妙方,又恐對酒駕者人性尊嚴有所侵害。是以,吊照兩年,既不損顏面、又未沒入車輛而損失慘重,何來過酷?此其三。綜上三者,愚見以為,或可就情節給與酒駕者不同的駕駛限制,然吊照兩年,比例原則上並無不妥之處。

最末,以馮迪索《限制級戰警》經典臺詞做結:馮迪索所飾的桑德凱吉,片頭偷迪克參議員的跑車,他說:「迪克參議員禁止滑板,又說饒舌歌曲促使暴力,還說電玩降低智商」,之後,他語帶無奈說:「那是音樂啊,電玩可能也是他們惟一的教育」、「別做呆頭鵝,迪克!」(英語:迪克與呆頭鵝同音異義),高高在上的立法倡議,多讓人民「倒彈」!承前,法律固然不能屈服民粹,但也不能與人民脫節啊!酒駕拆散多少家庭,讓多少人暗夜嗚咽?筆者也要呼籲立法諸君:「Don’t be a Dick,Dick!」

(本文刊登於108.03.25 yahoo 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