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情侶疑似在台產子而後棄嬰之案件,此案經台灣與新加坡媒體大幅報導,造成各界之關注。該情侶雖已返回新加坡,除否認上情,並揚言不排除提告。事實真相如何,有待證據釐清。由於法醫近日將解剖該女嬰,警方發現該情侶住宿房間有血跡反應,希該情侶來台,並提供DNA檢體進行比對。
就法律層面分析,若媒體報導屬實,此案係一典型之星國人在境外所犯重罪,該二人返國後仍將受追訴處罰;而我國依屬地主義,當然也有司法管轄權,台灣不能成為犯罪天堂,為維護我國治安與國際形象,更應積極調查偵辦。
然而,當事人已不在台灣,而我國與新加坡並未簽訂引渡條約、協議或類似之文件,該國若拒絕引渡,台灣方面恐莫可奈何!但是基於以往之經驗,我國與許多國家雖無簽署引渡條約或協議之文件,卻仍有諸多在機場機艙門交接,實際即為引渡合作之案例。因此,雙方若能基於平等互惠之原則,可透過我國刑事警察局聯繫星國警方,爭取個案之引渡。而我國檢察體系與其他司法警察機關亦有星國不同聯繫管道,若評估覺得事關重大,亦應大力協助促成實質引渡。至於外交體系更應扮演重要橋樑腳色,當然不能置身事外。
由於此案最重可能判處死刑,基於人道星國必然極為重視其本國人之權益,依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之法理,我國亦可將所掌握之相關證據轉交新加坡辦案單位,由星國後續展開調查起訴,即刑事訴追之移轉,然此作法恐與台灣國情不同,遭國內非議之可能性頗高。(2018.2.香港男子來台殺人逃回香港案,迄今仍未引渡或遣返來台受審)
由於科技發達、交通便利,罪犯彼此策略聯盟形成龐大犯罪組織,犯罪早已無國界可言,因此國際刑警組織(International Criminal Police Organization,簡稱Interpol或ICPO)必須針對傳統之恐怖活動、有組織犯罪、毒品、走私軍火、偷渡、洗錢、貪汙等犯罪,再加上罪犯利用新科技從事各種網路犯罪之趨勢,單一國家很難依靠一己之力,就能解決跨國犯罪問題。因此,各國應該加強犯罪情資之交流,彼此共享經過專業分析之情資,同時逐步採取狹義、廣義、最廣義之刑事司法互助作法,預防犯罪於機先、打擊犯罪能及時、懲處罪犯能有效,達成國際司法合作之目標。
2016年3月,當時的美國總統歐巴馬曾在參眾議院表達全力支持台灣以觀察員身分參與國際刑警組織,其後並簽署具有拘束力的法案。隨後總統當選人蔡英文表示,此舉將進一步促成台灣貢獻於區域和平,強化亞太地區及國際共同打擊犯罪之成效。未來將在人道救援、醫療衛生、災害防治和經濟合作等領域上扮演更積極角色,深化台灣在國際社會的實質貢獻。
2018年11月,台灣申請以觀察員身分出席國際刑警組織大會,很可惜仍然遭拒。換言之,近三年以觀察員身分參與國際刑警組織案毫無進展,罪犯若鑽法律漏洞,台灣恐成為全球反恐及治安防護網之缺口。個人深信國際合作共同打擊犯罪絕不能缺少台灣之角色,而台灣若能加入該組織也必能對國際社會有更大之幫助。
台灣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也無從加入「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但針對「打擊跨國犯罪」議題,堪稱為國際社會的模範生,無論美國、中國大陸或其他國家之請求,又或者是納入國際刑警紅色通報之對象,向來全力協助,但囿於無法及時獲得相關資訊,難免有時效落差,這也可能成為罪犯潛逃之漏洞所在。
無論罪犯在本國或外國、在海角或天邊,能將渠等繩之以法就是司法正義之具體展現。台灣應與國際合作打擊跨國犯罪,應與對岸合作打擊兩岸跨境犯罪,司法互助必須朝法律化、制度化才是長遠之道,未來應朝簽署雙邊協議、加入國際刑警組織的運作而努力,這應該也是政治味最低的兩岸議題,但很需要兩岸領導人展現智慧、遠見與氣度。
(本文刊登於108.03.04 yahoo論壇)
就法律層面分析,若媒體報導屬實,此案係一典型之星國人在境外所犯重罪,該二人返國後仍將受追訴處罰;而我國依屬地主義,當然也有司法管轄權,台灣不能成為犯罪天堂,為維護我國治安與國際形象,更應積極調查偵辦。
然而,當事人已不在台灣,而我國與新加坡並未簽訂引渡條約、協議或類似之文件,該國若拒絕引渡,台灣方面恐莫可奈何!但是基於以往之經驗,我國與許多國家雖無簽署引渡條約或協議之文件,卻仍有諸多在機場機艙門交接,實際即為引渡合作之案例。因此,雙方若能基於平等互惠之原則,可透過我國刑事警察局聯繫星國警方,爭取個案之引渡。而我國檢察體系與其他司法警察機關亦有星國不同聯繫管道,若評估覺得事關重大,亦應大力協助促成實質引渡。至於外交體系更應扮演重要橋樑腳色,當然不能置身事外。
由於此案最重可能判處死刑,基於人道星國必然極為重視其本國人之權益,依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之法理,我國亦可將所掌握之相關證據轉交新加坡辦案單位,由星國後續展開調查起訴,即刑事訴追之移轉,然此作法恐與台灣國情不同,遭國內非議之可能性頗高。(2018.2.香港男子來台殺人逃回香港案,迄今仍未引渡或遣返來台受審)
由於科技發達、交通便利,罪犯彼此策略聯盟形成龐大犯罪組織,犯罪早已無國界可言,因此國際刑警組織(International Criminal Police Organization,簡稱Interpol或ICPO)必須針對傳統之恐怖活動、有組織犯罪、毒品、走私軍火、偷渡、洗錢、貪汙等犯罪,再加上罪犯利用新科技從事各種網路犯罪之趨勢,單一國家很難依靠一己之力,就能解決跨國犯罪問題。因此,各國應該加強犯罪情資之交流,彼此共享經過專業分析之情資,同時逐步採取狹義、廣義、最廣義之刑事司法互助作法,預防犯罪於機先、打擊犯罪能及時、懲處罪犯能有效,達成國際司法合作之目標。
2016年3月,當時的美國總統歐巴馬曾在參眾議院表達全力支持台灣以觀察員身分參與國際刑警組織,其後並簽署具有拘束力的法案。隨後總統當選人蔡英文表示,此舉將進一步促成台灣貢獻於區域和平,強化亞太地區及國際共同打擊犯罪之成效。未來將在人道救援、醫療衛生、災害防治和經濟合作等領域上扮演更積極角色,深化台灣在國際社會的實質貢獻。
2018年11月,台灣申請以觀察員身分出席國際刑警組織大會,很可惜仍然遭拒。換言之,近三年以觀察員身分參與國際刑警組織案毫無進展,罪犯若鑽法律漏洞,台灣恐成為全球反恐及治安防護網之缺口。個人深信國際合作共同打擊犯罪絕不能缺少台灣之角色,而台灣若能加入該組織也必能對國際社會有更大之幫助。
台灣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也無從加入「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但針對「打擊跨國犯罪」議題,堪稱為國際社會的模範生,無論美國、中國大陸或其他國家之請求,又或者是納入國際刑警紅色通報之對象,向來全力協助,但囿於無法及時獲得相關資訊,難免有時效落差,這也可能成為罪犯潛逃之漏洞所在。
無論罪犯在本國或外國、在海角或天邊,能將渠等繩之以法就是司法正義之具體展現。台灣應與國際合作打擊跨國犯罪,應與對岸合作打擊兩岸跨境犯罪,司法互助必須朝法律化、制度化才是長遠之道,未來應朝簽署雙邊協議、加入國際刑警組織的運作而努力,這應該也是政治味最低的兩岸議題,但很需要兩岸領導人展現智慧、遠見與氣度。
(本文刊登於108.03.04 yahoo論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