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缺近3個月的中選會主委,行政院提名連任失利的雲林縣前縣長李進勇出任。行政院指出,李進勇擁有豐富的法律背景與地方首長經驗,熟悉選務工作,以及曾擔任內政部等部的次長,行政歷練非常完整,必能勝任做好選務。然而這樣的人事安排不但坐實選舉失利是民進黨政府用人的「終南捷徑」,蘇內閣已成了「敗選者聯盟」,「任人唯親」的結果更將導致中選會的獨立性蕩然無存!
中選會的職責雖然簡單,就只是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事務,然而這項工作對於民主憲政卻是十分重要,不僅攸關人民參與政治的權能,更維繫政府組成及公職人員職權的合法性,誠如《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1條揭櫫的「貫徹憲法保障民主法治及人民參政權」。
這也是中選會組織法制化,以及《行政院組織法》與《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明定其為獨立機關的理由。
獨立機關的特徵在於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3號解釋指出:「承認獨立機關之存在,其主要目的僅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排除上級機關在層級式行政體制下所為對具體個案決定之指揮與監督,使獨立機關有更多不受政治干擾,依專業自主決定之空間」。中選會既然是獨立機關,在成員的任命上不但應「用人唯才」,更須考量如何維持中選會的獨立自主,以及選務的行政中立。
行政院提名李進勇出任中選會主委的不當之處,除了為敗選者分官酬庸的質疑之外,更重要的是,無法確保中選會的獨立性與自主。自2000年首次政黨輪替,以及中選會法制化以來,歷任中選會主委均為無黨籍人士出任,李進勇是首位具有政黨黨籍的主委人選。
再者,李進勇雖有赫赫的法律背景與行政歷練,但漠視法紀及行政不中立的質疑卻也不遑多讓。2003年他擔任民進黨副祕書長,為了黨籍候選人,李曾以檢察官不專業、不守中立為由,拒絕地檢署的合法傳訊。在擔任雲林縣長期間,遭人質疑舉辦縣政座談會卻幫綠營總統和立委參選人輔選;去年選舉期間被指控「公器私用」,利用縣府資源製作個人競選文宣,更有縣府官員任競選總部要職等情事。試問如此「前科累累」的主委人選,又怎能確保未來中選會的獨立性?
李進勇雖然強調,「一定會維持中立,獨立行使職權,不會有任何政黨色彩」,只怕如同他去年敗選後曾說「已經在雲林故鄉結終政治生命」,如今又將接任中選會主委一樣,可信度已然微乎其微。企圖以「用人唯才」包裝分贓酬庸,進而操縱明年大選的政治算計,也就更加昭然若揭了!
(本文刊登於108.02.26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中選會的職責雖然簡單,就只是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事務,然而這項工作對於民主憲政卻是十分重要,不僅攸關人民參與政治的權能,更維繫政府組成及公職人員職權的合法性,誠如《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1條揭櫫的「貫徹憲法保障民主法治及人民參政權」。
這也是中選會組織法制化,以及《行政院組織法》與《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明定其為獨立機關的理由。
獨立機關的特徵在於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3號解釋指出:「承認獨立機關之存在,其主要目的僅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排除上級機關在層級式行政體制下所為對具體個案決定之指揮與監督,使獨立機關有更多不受政治干擾,依專業自主決定之空間」。中選會既然是獨立機關,在成員的任命上不但應「用人唯才」,更須考量如何維持中選會的獨立自主,以及選務的行政中立。
行政院提名李進勇出任中選會主委的不當之處,除了為敗選者分官酬庸的質疑之外,更重要的是,無法確保中選會的獨立性與自主。自2000年首次政黨輪替,以及中選會法制化以來,歷任中選會主委均為無黨籍人士出任,李進勇是首位具有政黨黨籍的主委人選。
再者,李進勇雖有赫赫的法律背景與行政歷練,但漠視法紀及行政不中立的質疑卻也不遑多讓。2003年他擔任民進黨副祕書長,為了黨籍候選人,李曾以檢察官不專業、不守中立為由,拒絕地檢署的合法傳訊。在擔任雲林縣長期間,遭人質疑舉辦縣政座談會卻幫綠營總統和立委參選人輔選;去年選舉期間被指控「公器私用」,利用縣府資源製作個人競選文宣,更有縣府官員任競選總部要職等情事。試問如此「前科累累」的主委人選,又怎能確保未來中選會的獨立性?
李進勇雖然強調,「一定會維持中立,獨立行使職權,不會有任何政黨色彩」,只怕如同他去年敗選後曾說「已經在雲林故鄉結終政治生命」,如今又將接任中選會主委一樣,可信度已然微乎其微。企圖以「用人唯才」包裝分贓酬庸,進而操縱明年大選的政治算計,也就更加昭然若揭了!
(本文刊登於108.02.26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