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假期步入尾聲,然華航機師於此時節宣布罷工,影響旅客者眾,社會反應正反兩極,或認勞工人權體現,抑或乘人之危的舉措,筆者容有意見,給各位朋友分享。

首先,罷工權利位階為《憲法》或法律?《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等語,定有明文。雖然對工作權有所著墨,然對於勞工是否得以組織工會,對資方提出交涉?我《憲法》則未有明文規定於《憲法》之中,仍應可由解釋推出。

鄰國日本國《憲法》第27條與第28條:「全體國民都有勞動的權利與義務。有關工資、勞動時間、休息以及其他勞動條件的基本標準,由法律規定之。不得虐待兒童。」、「保障勞動者的團結、集體交涉以及其他集體行動的權利。」等語,分就勞動權、團結權、集體交涉權,通稱「勞動三權」,定有明文。

承前,今日華航機師罷工,應非僅為「法定權利」,而係《憲法》上「基本權利」。是以,今日似是而非的理由,諸如:旅客不便、工作倫理、甚或政黨角力,不僅失去焦點,更非現代法治國原則所許,此其一。

以往華航曾有一絕妙廣告詞:「以客為尊」,若專以消費者為準,不論機師勞動條件是否合理安全,而將前開「勞動三權」拋諸腦後,在目前民主憲政體制下,對消費者於機師的人權,應等量齊觀,怎可厚此薄彼?此其二。

或謂:華航機師罷工,應該仿照外國立法例,對重大民生事業罷工應予以禁止,且華航資方宣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目前資方業已申請調解,機師不能在冷卻期違法罷工云云。

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2項:「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一、自來水事業。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三、醫院。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等語,定有明文。

又依「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五九號」:「而權利事項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者,已難期待爭議當事人冷卻其爭議,縱使爭議當事人之一方再度申請調解,他方當事人仍應得行使其合法爭議手段,不受同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之限制,否則 ,任何一方在即將採取爭議手段之際,他方得隨時申請調解,使 對方之爭議行為陷於不可能,自非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冷卻期間之目的。」等語,著有明文。

承前,依前開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航空公司並非法定「不得進行罷工」的產業,且據新聞所述,2018年4月勞資雙方業已有調解不成立的情況,依照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本件華航勞方業已採取爭議行為,資方恐不能以提出調解聲請為由,直指勞方機師罷工違法,還是必須盡速協調,此其三。

再者,媒體披露華航資方有「片面停止勞動契約」,不提供參與罷工機師原先應有之交通與食宿服務,或有認「法學上創見」云云,然而,《勞動基準法》勞動契約,僅為「繼續性契約」只能「終止」,未曾有「停止效力」,筆者才疏學淺,僅見《保險法》第116條第1項:「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等語,有「停止契約效力」規定,然保險契約與勞動契約天差地別,豈能比附援引?此其四。

綜上四者,皆為此次華航機師罷工的合法性依據,還望公司長官能盡速回應訴求,早日平息爭議。

最末,華航傳承空軍優良文化,筆者亦以軍史做結:話說拿破崙手下悍將讓拉納元帥,有回讓兵士在雨中歇息,衛生條件極差,拿破崙把他叫來說:「這樣的環境休息,會讓士兵生病,疾病在戰場上,比敵人還可怕!」軍隊的風險極大,疾病尚可慢慢救治,然「過勞比罷工可怕」,機師一個閃神,按錯鈕,漏看燈,再多的酸語與推脫,又何從彌補?實質你我深思!

(本文刊登於108.02.10蘋果日報即時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