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權」投資,經數年來政策宣導與鼓勵,已然吸引不少投資狂熱。但年前期權坑殺事件記憶猶新,回顧事件始末,有必要進行一些理性基礎的期權認知與教導。

首先,選擇權的「損失有限、獲利無窮」是教授衍生性商品課程的重要教戰口絕,也是吸引「買方」(Long position)投資人關注選擇權的主要誘因。相反的,吸引「賣方」(Short position)投資人的行銷術語,就是能夠賺取高於定存利息的買方權利金(premium)所帶來的高預期年化報酬率。政策研擬機關及「造市」金融機構,數年來多正向宣導鼓勵「期權」投資;隱藏在選擇權賣方「損失無窮」的高風險魔鬼因子,卻鮮少有人強調。

選擇權的買方支付權利金,賣方支付保證金,此「零和遊戲」是一種相對論,買方獲利機會愈高,相當於賣方承受風險愈高,雙方交易進行所必須支付權利金與保證金皆相對愈高。問題出在,當市場出現類比「黑天鵝」極端事件(outlier)的標的資產價格劇變,「造市」期貨商若拉漲拉跌再強制砍倉,而錯誤的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制度(SPAN)風險指標加大泡沫交易口數,忽略「損失無窮」且在風險控管制度薄弱下,期權投資人將可能剎那血本無歸、甚至慘賠負債。期權坑殺事件,去(2018)年2月6日就這樣活生生的上演在台灣金融舞台。良善投資人好不容易有了小筆積蓄,想用來作為提升「財富自由度」的理財投資工具,卻因為市場劇烈震盪而倍增損失,心情之苦味,雜陳難耐可想而知。

投資人重損,劍指市場規則的制定缺失及金融財團的禿鷹牟利,成立了「0206期權自救會」,赴地檢署按鈴申告;期貨商也陸續實踐(1)對特定人調高選擇權保證金20%、(2)停止保證金最佳化、(3)停止SPAN等3大對策;時任期交所董事長及總經理並連坐去職。風險防範首重預警未來,要活絡金融商品交易,制度與規則之制定,除「造市」能力之加強及金融機構獲利基礎之維護外,宜充分保護投資人之權益。對於投資人之保護,除了被動的制度面設計,主動的深化專業教育不可輕忽。當然,除了對風險認知之金融專業教導,除卻「貪念」之教育,實為本質。

(本文刊於2019年1月22日《非凡商業周刊》112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