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民主化以降,已然20餘年光陰,在多次的選舉實踐後,我國的民主政治也愈加成熟、深化。這亦讓近年來的公民社會,對政治人物有更嚴格的標準;與此同時,由於資本社會快速發展,關於政治與金權之間的互動與透明性,也更加被社會大眾所重視,而首重之重,便在於影響選舉甚鉅的政治獻金。

在這樣的社會期盼下,自然就讓不少公職競選者,在選舉過程時就率先公布經費收支,受公眾檢視,以爭取選民認同。然而在部分參選人自主提升財務透明性的同時,現行的《政治獻金法》卻缺乏對政黨初選的相關規範,無疑違背當前講求政治透明的趨勢,形成台灣最黑暗的政治暗巷。

根據《政治獻金法》,政治獻金指的是,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各類經濟利益;而僅有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得收受政治獻金。關於擬參選人,則是指在規定期間,擬參選總統與副總統,為前任任期屆滿前1年、立法委員為10個月、縣市鄉鎮區首長與議員為8個月、鄉鎮市區民代表與村里長為4個月,依法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參選公職之人員。

倘若以此次地方選舉為例,多數擬參選人最早僅能從2018年4月25日向監察院申請設立專戶,開始收受政治獻金。然而綜觀全局,對選舉結果至關重要的政黨初選,卻多半早在2017年底時起跑,並於法定得設立專戶日期前,業已結束。從此來看,現行的實務運作,自然就閹割掉《政治獻金法》關於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未成為候選人的處理辦法。

以此次民進黨台南初選為例,顏純左自承花費1500萬,而李俊毅在公布自身開銷近1300萬的同時,也質疑黃偉哲和陳亭妃達花費上億。雖然兩人皆否認,但都公開坦承開銷達3000多萬。要知道,六都外人口最多的彰化,2014年當選的魏明谷,其選舉總支出才也3800萬左右;此外,廝殺同樣激烈的高雄初選,陳其邁、趙天麟、管碧玲、林岱樺與劉世芳動輒大型造勢拚場,也被外界質疑所費不貲。這些花費數千萬,甚至達億,比不少縣市選舉開銷更高的初選,於法卻毋須申報,根本違背《政治獻金法》立法的本質。

而這樣的漏洞,就造就像陳亭妃般,根據其監察院申報資料,名下僅有一輛取得價額1萬元汽車,身無分文的政治人物,能在初選時開銷超過3000萬元。所以從公眾利益的角度來看,自然就應當立法將初選納入《政治獻金法》規範,以此監督這些毫不透明、規模龐大的經費來源,避免有心者藉由初選來規避公民監督。

除卻掃清台灣選舉黑暗面,將初選納入的另一個好處,則是確保選舉的公平性。要知道,相對於身價非凡、政商關係通達的人來說,政治獻金即是許多沒有資源的青年和平民參選人至關重要的收入管道。現行晚於初選許多的法定時程,反而讓這些無資源者無法開設專戶,變相讓有資源者占據優勢。

因此,將政黨初選納入《政治獻金法》,或是提早現有開設專戶時程,讓無資源者有管道獲取資源,讓有資源者有辦法受到監督,才能符合其立法宗旨,即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確保政治活動公正與公平,及健全民主政治發展。

(本文已刊登於108.1.6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