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則再尋常不過的家暴個案,卻引來民眾私設刑堂以達到宣洩集體情緒的荒謬演出;相應於每年高達十多萬件的家暴案例,其背後更有足堪玩味之處。
誠然,一九九八年三讀通過的「家庭暴力防治法」,讓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涵蓋保護令的領先國家,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在對抗家暴一事上,要有戰略與戰術的並進思考。
首先,社會快速變遷導致家庭組成、結構、功能、內涵等特徵的重大變化,廿多年前所訂的家暴法令,也應該要有通盤的檢視和必要的變革。隨著時空環境的轉換,家庭已經不再是一手托天的強大支柱,必須建置一套讓家庭得以穩健運作的照顧體系和服務網絡,否則在諸多脆弱家庭運作下,各種家暴情事只是預料中的後果。
再則,不論從合法夫妻到同居關係或男女朋友的外在形式;從成人、兒少到家屬親等的家暴情節;抑或是從身體上到精神上不法侵害的家暴行徑,都凸顯過往因應家暴事件的處遇機制設計,有解構與新構的必要。
首要的社會工程在於如何突破「法不入家門」的文化主義;涉及家暴情事的人身安全問題,也應該從私領域的家務事,提升到準公共或公共範疇的人權維護。換言之,面對家暴的事前防制或事後防治,要思索如何把「家庭」帶出來,以及將「社區」、「社會」與「國家」帶進來的多方策略。
從家暴事件通報數據不斷增長的趨勢來看,可以窺見若干迷思;特別是諸多受害者願意挺身面對,都是屬於性命交關之際,而這種游走於鋼索上的恐怖關係,除了喪失家暴處置的先機,更因為漫長的家庭歷程而徒增更多的身心戕害。因此,應思考如何翻轉家暴乃家醜的認知模式?如何向專業管道及時求助?如何在司法、社政、勞動、衛福或教育建置一套照顧管理模式,以舒緩無形的身心壓力和有形的現實困境。
至於公審式的粗暴行徑,何嘗不是一種另類不當對待的暴力複製?因此,在這裡急需要進行的還是「去暴力」或「非暴力」的廓清工程。
(本文曾刊登於108.01.15聯合報民意論壇)
誠然,一九九八年三讀通過的「家庭暴力防治法」,讓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涵蓋保護令的領先國家,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在對抗家暴一事上,要有戰略與戰術的並進思考。
首先,社會快速變遷導致家庭組成、結構、功能、內涵等特徵的重大變化,廿多年前所訂的家暴法令,也應該要有通盤的檢視和必要的變革。隨著時空環境的轉換,家庭已經不再是一手托天的強大支柱,必須建置一套讓家庭得以穩健運作的照顧體系和服務網絡,否則在諸多脆弱家庭運作下,各種家暴情事只是預料中的後果。
再則,不論從合法夫妻到同居關係或男女朋友的外在形式;從成人、兒少到家屬親等的家暴情節;抑或是從身體上到精神上不法侵害的家暴行徑,都凸顯過往因應家暴事件的處遇機制設計,有解構與新構的必要。
首要的社會工程在於如何突破「法不入家門」的文化主義;涉及家暴情事的人身安全問題,也應該從私領域的家務事,提升到準公共或公共範疇的人權維護。換言之,面對家暴的事前防制或事後防治,要思索如何把「家庭」帶出來,以及將「社區」、「社會」與「國家」帶進來的多方策略。
從家暴事件通報數據不斷增長的趨勢來看,可以窺見若干迷思;特別是諸多受害者願意挺身面對,都是屬於性命交關之際,而這種游走於鋼索上的恐怖關係,除了喪失家暴處置的先機,更因為漫長的家庭歷程而徒增更多的身心戕害。因此,應思考如何翻轉家暴乃家醜的認知模式?如何向專業管道及時求助?如何在司法、社政、勞動、衛福或教育建置一套照顧管理模式,以舒緩無形的身心壓力和有形的現實困境。
至於公審式的粗暴行徑,何嘗不是一種另類不當對待的暴力複製?因此,在這裡急需要進行的還是「去暴力」或「非暴力」的廓清工程。
(本文曾刊登於108.01.15聯合報民意論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