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公投綁大選引發許多爭議,中選會擬修正《公民投票法》,包括拉長公投準備期;改為「得」與大選同日舉行;減少主文字數;增列提案人名冊應檢附身分證影本;連署補件明定以1次為限。此外,若公投與大選同日舉行,投票日不得宣傳公投。

初觀中選會所提方案,事實上只是治標無法治本,宛如幾帖膏藥上身,僅有少許療效但並不能藥到病除。《公投法》當然是該修法,但並非技術性地草草了事,真正的問題有四:

一、提案、連署人數與1/4以上通過的門檻過低,造成爭相提案。我國近10年僅有6項公投成案,今年便有10案公投。肇因於去年民進黨主導修法放寬標準;且依《公投法》第29條規定,通過只要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1/4以上者,約470萬票即可,1/4未來應否改成1/3值得研議。

二、為維持中選會的公正,有必要再度設置審議委員會。去年《公投法》廢除審議委員會,導致中選會僅存指揮選務、辦理公投之形式職權。為了避免中選會涉入政爭有失中立角色,恢復「公投審議委員會」應列入考量。

以此次愛家公投與婚姻平權兩派人馬對決而言,幸福聯盟推出3項公投,挺同者推婚姻平權2公投,這5項公投都達連署門檻,然而許多人納悶,相同的議案為何不能整合成為1個?答案就在《公投法》沒有「公投審議委員會」行使實質審查與合併建議,中選會為維持中立立場只能形式審查,才會造成案件眾多。

三、研議決策性公投制度,尤其應增加「人民抵抗權」公投。公投通過是否能超越憲法?這是「諮詢性公投」與「決策性公投」最大的分野。《公投法》3/4條文採取前者,因此位階屬於法律層次,不能凌駕憲法也不可超越大法官釋憲。另外1/4採取後者,可惜去年《公投法》修法未能通盤檢討,以致於降低門檻之修正僅適用「諮詢性公投」,不能適用「決策性公投」。否則,公投案只以1/4數額通過就要超越憲法,違背了憲法原理。

未來《公投法》須增訂「決策性公投」篇幅,將「修憲議案的決策性公投」與「人民抵抗權的決策性公投」區分實施,讓人民不再將諮詢性公投誤認具有決策性質。

四、為了落實執行公投結果,應增加責任與罰則。依據《公投法》第30條規定,公投案通過後的處理方式有三:(一)法律複決案失其效力。(二)立法原則創制案,行政院研擬相關法律提案,並送立法院完成審議程序。(三)重大政策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內容之必要處置。

顯然,除非已施行的法律案經公投通過,較具廢止實效外,勞師動眾的結果僅就以1個條文處理,過於草率。若相關單位未能處理是否應有罰責呢?人民直接民權的結果應修法高度重視。

(本文刊登於107.12.15中國時報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