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結社自由、言論自由、名譽維護、財產保全」等事由,認為黨產會的處分將會造成婦聯會難以估算的損失,且預定的公益、福利事務皆將無法進行,有其難於回復的損害,裁定在撤銷本訴確定前,停止執行凍結婦聯會的資產。
加上日前行政法院才裁定釋憲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在在顯示行政法院遵循法治國「依法行政」的精神,一定程度落實「無罪推定」及「罪刑法定」原則,避免了行政權無限擴張、任意推定!惟黨產會卻說一定提出抗告,且「婦聯會若在裁決出爐前,任意動用財產,將依條例開罰」。殊不知依據《行政訴訟法》北高行有權裁定;縱使黨產會提出抗告,也無停止執行裁定之效力。
黨產會依據不當且違憲之虞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兩年來針對特定對象的現有財產,採用了極權國家的「推定」法制,將「舉證責任」嫁禍於人,而且條文使用「不當取得」就想取代「違法取得」,簡直以強盜方式搶奪財產,無視憲法對人民財產權的保障。
更甚者,《黨產條例》不僅規定禁止處分的財產要「登記機關限制登記」,也要「金融機構凍結帳戶」;更惡劣地,要被處分者於有爭議或不服決議者申請復查;等於「決定權」完全操控在這個行政黑機關的手上。這個由民進黨主導的法案損及人權,甚至手段超越了中國大陸的法制。
以中國大陸《行政強制法》「凍結財產」為例,該法特別強調「依法行政」,應適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範圍、條件和程序,而且不得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
大陸《行政強制法》第8條對於行政救濟權如申辯權、申請行政覆議、提起行政訴訟及損害賠償等亦有積極規定,第17條更規定「應由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為之」;對照黨產會不僅是黑機關,還用非檢調人員執行簡直無法比擬!
中國大陸為了避免過往的威權行政,涉及侵害人民權益,亦在《行政強制法》第16條規定「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此條情節與台北市市長柯P選前談到民進黨處理轉型正義時,評論不要再追究已屬公益社團的救國團,頗有異曲同工之妙!
至於「凍結存款、匯款」也有嚴格規範,《行政強制法》第31條規定「自凍結存款、匯款之日起30日內,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處理決定或者作出解除凍結決定;雖可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足見凍結財產必須符合「行政比例原則」、「違法明確性原則」及「法定不變期間」;反觀,黨產會凍結中投公司資產已2年、婦聯會已10個月、救國團也近4個月,都已超過對岸法定期間,可見黨產會威逼恐嚇的手段幾近殘酷!還好,行政法院仍然秉持正義獨立審判!
(本文刊登於107.11.30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加上日前行政法院才裁定釋憲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在在顯示行政法院遵循法治國「依法行政」的精神,一定程度落實「無罪推定」及「罪刑法定」原則,避免了行政權無限擴張、任意推定!惟黨產會卻說一定提出抗告,且「婦聯會若在裁決出爐前,任意動用財產,將依條例開罰」。殊不知依據《行政訴訟法》北高行有權裁定;縱使黨產會提出抗告,也無停止執行裁定之效力。
黨產會依據不當且違憲之虞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兩年來針對特定對象的現有財產,採用了極權國家的「推定」法制,將「舉證責任」嫁禍於人,而且條文使用「不當取得」就想取代「違法取得」,簡直以強盜方式搶奪財產,無視憲法對人民財產權的保障。
更甚者,《黨產條例》不僅規定禁止處分的財產要「登記機關限制登記」,也要「金融機構凍結帳戶」;更惡劣地,要被處分者於有爭議或不服決議者申請復查;等於「決定權」完全操控在這個行政黑機關的手上。這個由民進黨主導的法案損及人權,甚至手段超越了中國大陸的法制。
以中國大陸《行政強制法》「凍結財產」為例,該法特別強調「依法行政」,應適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範圍、條件和程序,而且不得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
大陸《行政強制法》第8條對於行政救濟權如申辯權、申請行政覆議、提起行政訴訟及損害賠償等亦有積極規定,第17條更規定「應由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為之」;對照黨產會不僅是黑機關,還用非檢調人員執行簡直無法比擬!
中國大陸為了避免過往的威權行政,涉及侵害人民權益,亦在《行政強制法》第16條規定「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此條情節與台北市市長柯P選前談到民進黨處理轉型正義時,評論不要再追究已屬公益社團的救國團,頗有異曲同工之妙!
至於「凍結存款、匯款」也有嚴格規範,《行政強制法》第31條規定「自凍結存款、匯款之日起30日內,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處理決定或者作出解除凍結決定;雖可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足見凍結財產必須符合「行政比例原則」、「違法明確性原則」及「法定不變期間」;反觀,黨產會凍結中投公司資產已2年、婦聯會已10個月、救國團也近4個月,都已超過對岸法定期間,可見黨產會威逼恐嚇的手段幾近殘酷!還好,行政法院仍然秉持正義獨立審判!
(本文刊登於107.11.30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