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PG)已於11月5日來台進行第三輪相互評鑑(Mutual Evaluations)。APG將受檢國家列為「完全符合」、「一般追蹤」、「加強追蹤」或「加速加強追蹤」及「不合作國家」五級。其中,被評為「一般追蹤」的國家只要每兩年提出追蹤報告給APG審查即可;而被列為「加強追蹤」國家,則需要每年提供追蹤報告;至於最嚴重的「加速加強追蹤」國家,就需要每季向APG報告改善進度。對於此次評鑑,政府希望台灣能被列為一般「一般追蹤」;倘若評鑑不佳,未來對台灣資金匯出將大受影響。因而,政府相關單位在近幾年加強洗錢防制不餘遺力,舉凡洗錢防制法的修訂、資恐防制法的增訂、金融人員的教育訓練,以及執法單位的努力查緝。值得注意的是,隨著全球金融科技(FinTech)創新如火如荼,新興的洗錢手法亦不斷翻新,正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這次特別將虛擬通貨(Cryptocurrency)(或稱數位貨幣)納入洗錢防制法規,除了因應APG的評鑑外,也是針對金融科技發展及法規能與國際接軌。
進一步言之,台灣於11月2日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第五條修正案,將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納入洗錢防制範圍。此法主要是參酌歐盟通過的洗錢防制法5AMLD,該法對虛擬通貨有明確的定義,即可做為交易媒介、可轉帳及儲值、交易的工具;虛擬通貨交易所是有義務的實體,會員必須採實名制,接受監管。其實,除歐盟外,德國及英國亦有類似的規範。
根據CipherTrace的估計,2017年全球洗錢的金額介於8,000億至2兆美元之間,占GDP的2%至5%;而藉由虛擬通貨洗錢的金額約2億6千萬美元,但今年可能快速成長至15億美元;其中以比特幣做為洗錢的金額至少有25億美元。據估計,台灣每年近千億台幣的黑錢進出,透過比特幣等虛擬通貨洗錢亦持續上升,而且追查困難。據悉,台灣本土交易比特幣等虛擬通貨的平台主要有MaiCoin的「MAX 台灣數位資產交易所」及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幣託(BitoEX)所推出的交易所BitoPro,同時也進行ICO(首次代幣發行)業務。前者並由凱基銀行信託控管,開放法幣交易的服務;而後者業務則包含法幣交易、幣幣交易、槓桿交易以及提供大資金用戶OTC(場外交易)的交易服務。目前,金管會對於虛擬通貨採取五大監管措施,包括認識客戶身份(KYC)、採實名制、綁定銀行同名存款帳戶、可疑交易即時監控、對不配合業者關閉帳戶拒絕交易。
筆者以為,徒有法規不足以除弊,尚需有效率的執行;若能與監管科技(Regulatory Technology,簡稱RegTech)結合,則必能相輔相成。所謂監管科技,按英國金融服務監管局(FCA)的定義,即是應用新的金融創新技術,如機器學習(Machine Learning)及人工智慧(AI)動態監管數位帳戶(digital account)是否有詐欺、洗錢等違法行為;並偵測不正常的加密貨幣交易。監管科技亦有大幅降低監理成本以及業者為了要配合法令遵循所產生的成本等優點。另外,全球ICO資訊透明聯盟(GITA)也推出ICO資訊透明平台,並彙整出各國政府與業界的揭露要求,致力於建立起全球業界標準,促使業者自主揭露,希冀透過此機制達到市場監督與公眾監督,進而保障投資者權益;台灣主管機關及相關業者可參酌。
平情而論,立法監管是將虛擬通貨業務導入正軌,達到洗錢防制、消費者保護及金融秩序穩定,並有助於金融創新的發展。有鑑於此,法務部、金管會與央行等各部門的協同合作亦為洗錢防制成功的重要關鍵。
(本文刊於2018年11月6日工商時報)
進一步言之,台灣於11月2日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第五條修正案,將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納入洗錢防制範圍。此法主要是參酌歐盟通過的洗錢防制法5AMLD,該法對虛擬通貨有明確的定義,即可做為交易媒介、可轉帳及儲值、交易的工具;虛擬通貨交易所是有義務的實體,會員必須採實名制,接受監管。其實,除歐盟外,德國及英國亦有類似的規範。
根據CipherTrace的估計,2017年全球洗錢的金額介於8,000億至2兆美元之間,占GDP的2%至5%;而藉由虛擬通貨洗錢的金額約2億6千萬美元,但今年可能快速成長至15億美元;其中以比特幣做為洗錢的金額至少有25億美元。據估計,台灣每年近千億台幣的黑錢進出,透過比特幣等虛擬通貨洗錢亦持續上升,而且追查困難。據悉,台灣本土交易比特幣等虛擬通貨的平台主要有MaiCoin的「MAX 台灣數位資產交易所」及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幣託(BitoEX)所推出的交易所BitoPro,同時也進行ICO(首次代幣發行)業務。前者並由凱基銀行信託控管,開放法幣交易的服務;而後者業務則包含法幣交易、幣幣交易、槓桿交易以及提供大資金用戶OTC(場外交易)的交易服務。目前,金管會對於虛擬通貨採取五大監管措施,包括認識客戶身份(KYC)、採實名制、綁定銀行同名存款帳戶、可疑交易即時監控、對不配合業者關閉帳戶拒絕交易。
筆者以為,徒有法規不足以除弊,尚需有效率的執行;若能與監管科技(Regulatory Technology,簡稱RegTech)結合,則必能相輔相成。所謂監管科技,按英國金融服務監管局(FCA)的定義,即是應用新的金融創新技術,如機器學習(Machine Learning)及人工智慧(AI)動態監管數位帳戶(digital account)是否有詐欺、洗錢等違法行為;並偵測不正常的加密貨幣交易。監管科技亦有大幅降低監理成本以及業者為了要配合法令遵循所產生的成本等優點。另外,全球ICO資訊透明聯盟(GITA)也推出ICO資訊透明平台,並彙整出各國政府與業界的揭露要求,致力於建立起全球業界標準,促使業者自主揭露,希冀透過此機制達到市場監督與公眾監督,進而保障投資者權益;台灣主管機關及相關業者可參酌。
平情而論,立法監管是將虛擬通貨業務導入正軌,達到洗錢防制、消費者保護及金融秩序穩定,並有助於金融創新的發展。有鑑於此,法務部、金管會與央行等各部門的協同合作亦為洗錢防制成功的重要關鍵。
(本文刊於2018年11月6日工商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