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1月24日九合一大選,加上公投案數量大增,全國共設有1萬5888個投票所,預計投入的選務人員,根據中選會的說法,落在26萬至31萬之間。這麼龐大的數字,如果因為參與選務而不能投票,勢必影響大局。因此,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未能於工作地投票所投票者,往例則是由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斟酌於投票人數較少時段,給予30分鐘至1小時的時間,供其往返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反觀負責選舉治安的警察就沒有這樣的福氣了。不久前內政部長徐國勇宣布「全國警察在11月24日當天,可能必須要全部停休」,不可避免一定會有人受影響,但會盡量將影響程度降到最低,像以前曾經最低只有11%的人受到影響。

只有11%的人受到影響?這是過去的最低紀錄,即使今年達到這樣的標準,11%代表著6000多個人的公民權因為執勤而活生生被剝奪。針對這個疑問,警政署發表聲明:重視警察的公民權,對於員警投票有所規畫調度,依照個人意願,當天下午兩點前規畫完成投票。但是我們都知道,除非是在戶籍地附近工作的員警,怎麼可能可以在投票日當天衝進衝出,置選舉治安不顧?雖然號稱可輪流去投票,但是警察中有多少是離家幾百里的可憐人?

警察弟兄們告訴我,過去如果警察局規畫得當,及早造冊,將他們納入投開票所的工作人員,就可以在自己負責勤務的投開票所投票,不必趕回戶籍地投票。但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選務人員可以選擇在戶籍地或工作地投票的規定,只適用於戶籍地和選務工作地是同一選區的情形,今年九合一大選的投票包括村里長的選舉,適用的難度相對很高。尤其警察有很多是北漂族,因為勤務的不確定,很多人的戶籍仍然隨著父母家小留在中南部,自己獨自在北部工作。因此,就算依《選罷法》可以選擇在工作地的投開票所投票,但對絕大多數的警察仍不適用。

這麼多年來,不論藍綠執政,警察的公民權都被閹割,所以在缺乏政治力的前提下,永遠都是被犧牲的籌碼,這是代議政治上最大的漏洞,因為缺乏警消代言人,所以在地方與中央都會有不肖政客挾著警政預算的審查權,對警察機關進行箝制與壓榨。而最慘的是,在整個年改的過程中,警察被打成與朝九晚五的一般公務員相同,因為沒有政治力,高壓過勞的特性完全被漠視,權益完全被踐踏。

一位警察弟兄說得好,「不管是誰執政,基層的警察同仁在執行選舉勤務時,基本上依舊沒有人敢離開自己的工作崗位,投票權這個東西離開了戶籍地(不論是北漂、南漂、東漂、西漂或離島漂),我就已經自己先判自己褫奪公權30年(現在是改判35年),擔任投開票所的警衛,一個人守護著整個民主制度的運轉,然而我不可能離開自己守護的地方去投票。」守護民主的警察公民權被閹割,是多麼諷刺!

其實這個問題並非無解,只要修法增加不在籍投票即可。不在籍投票在歐美各國施行許久,最核心的意義在確保「一人一票,票票等值」的憲法價值,保障公民參政權的平等性,亞洲的日本、南韓、菲律賓也有實施,亞洲第一個民主共和國為什麼遲遲不做?請把公民權還給警察!

(本文已刊登於107.10.23中時言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