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調查局長呂文忠表示,目前調查局搜集了33件中國金援台灣大選的類似情資,「可以這麼說」涉及了中國政府機關、機構。此事蔡總統與行政院長賴清德已不只一次示警。至於這33個情資細節,調查局長只說「各種樣態都有,很多是透過台商金援」,並意有所指提及大陸有金援國內特定候選人,以及有樁腳帶團赴對岸旅遊,接受陸方落地招待;並說相關情資有一部分已立案,但端看情資掌握程度。

對於呂局長的說法,已引起社會憂心其意圖影響選情,更有網民直指這是「候選人當選也會無法上任的意思」,擔心選前繪聲繪影、選後巧立名目,會不會又是另一種「東廠」的恐怖手法!顯然,事情可大可小,影響未來選舉結果可能無遠弗屆,其中牽涉兩個法律問題:

一、在《政治獻金法》方面:如果只是純粹台商捐助,依據該法原則是可以的,但「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是排除在外的。

又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1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且不得違反法令規定」。甚至第62條也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之捐助行為,其捐助財產在台灣地區者,適用台灣地區之法律。」

據此,《政治獻金法》規定,縱使匿名捐贈也必須申報且需在1萬元以內。若違反,可針對參選人進行包括刑事、罰鍰、返還政治獻金等處罰。

二、在《國家安全法》方面:半年前調查局查察新黨幹部王炳忠等人,認為他們接受國台辦指示運作「燎原新聞網」等統戰工作,並「接受金錢贊助」等。由此可看出,民進黨政府將「接受金錢贊助」視同違反《國家安全法》第2-1條,即把「外國或大陸地區」黨務或公務,甚至委託的民間團體都列入不得贊助的主體;如此,不僅機構定義、範圍過於模糊,甚至「委託」事項、程度均有可議。也就是說,即連落地招待的交流活動都可計入其中,或者說無論捐贈資金多少,都可加以追究,恐怕將會禍及眾多無辜!

再加上《國家安全法》第2-1條用了6個「或」字,嚴重違背「罪刑法定主義」;而同時,《國安法》第5-1條除規定「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也包含未遂犯都要處罰,導致執政者可以設陷「接受金錢贊助」的要件。

我國選舉制度多年來已建立了人民對其中立、直接、公平的信賴感,執政黨如果為了打贏選戰而進行「螳螂捕蟬黃雀在後」的惡劣布局,讓候選人或民眾擔憂其選舉奧步,恐將重傷台灣的民主。

(本文刊登於107.10.24中國時報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