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野黨為求政策的延續性,特別針對內政部「老人福利生活津貼」欠缺法源的問題提出質疑。然而,民進黨政府為避免在野黨藉審查法案的機會擴大發放的對像、或是阻撓該法案的通過,已決定不再依循當初「老農津貼」以制訂暫行條例取得法源的方式,而改採過去「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的模式,試圖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來實現陳總統「三三三福利政策」的競選承諾。
內政部表示「老人福利生活津貼」將依據老人福利法第十六條規定:「老人經濟生活保障,採生活津貼、特別照顧津貼、年金保險制度方式,逐步規劃實施。」制訂實施計畫,是以逐年編列預算並未有適法性的問題。目前朝野間最大的爭議就在於對此條文的解釋並不一致,執政黨顯然將「生活津貼」理解為一般「普遍性津貼」的概念,是故「老人福利生活津貼」負有年金保險制度落實前的階段性任務,既有法源,逐年編列預算也有其正當性。
然而,現行「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依據的是老人福利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中低收入老人未接受收容安置者,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根據條文的意涵,老人福利法中所謂的「生活津貼」一詞,顯然較傾向於「社會救助」的範疇,而且條文中明訂中低收入老人(特別是未接受收容安置者)為「生活津貼」的發放對象。但同樣是「生活津貼」,而且法源都來自於老人福利法,內政部「老人福利生活津貼」的發放對象卻不同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而且前者傾向於「普遍性津貼」的概念,後者是「社會救助」,這勢將造成老人福利法解釋上的困難與概念上的混淆。這是「老人福利生活津貼」不適合援用老人福利法的第一個原因。
再者,執政黨忽略了老人福利法條文中所強調的不是生活津貼,而應該是對於老年經濟安全的積極保障。所以不論是生活津貼或是未來的年金保險制度(就是我們俗稱的老人年金),都只是達到經濟生活保障的工具之一。老人福利法是以需要受到經濟保障的老人為考量的前提,而「老人福利生活津貼」當中的「排貧條款」並不符合保障老人經濟安全的精神,這是老人福利法不適合作為「老人福利生活津貼」法源的第二個原因。況且,為補充現行「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的不足,政府可以選擇放寬行政裁量的標準,或是擴大給付對象的適用範圍即可,實不需耗費行政成本另起爐灶。
目前地方政府發放老人津貼的情形,各縣市的條件及金額都不一,已形成一國多治的怪異現象。既然中央政府積極在推動「老人福利生活津貼」,理當另立新法以解決這種政策性買票的不合理現象,並藉以整合、規範目前各縣市混亂的老人津貼制度。這是「老人福利生活津貼」應該立法的第三個原因。況且,性質與行政作業程序類似的「老農津貼」已有前列可依循,執政黨不願遵循慣例,且堅持不讓在野黨參與也有違政治運作的常理。其實在野聯盟並非無計可施,以目前在野聯盟過半的實力,除了刪除「老人福利生活津貼」的預算外,也可以透過主動立法來規範所有中央與地方的老人津貼,或是直接修改老人福利法第十六條條文要求另訂暫行條例等,都是反制執政黨行政命令的可行辦法。然而為求政局穩定,朝野還是應該各讓一步才是。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