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為防範假外資,欲修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將罰則上限從60萬元一舉提高至2500萬元。罰則提高縱能嚇阻一般人,然在國際資金流動頻繁的今日,若無相關配套措施,只能治標而無法治本,效果相當有限,可謂是執政者卸責的典型做法。
陸資若要假冒外資來台投資,多從第三地轉進台灣,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明指:「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投資第三地區之公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二、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易言之,陸資就是以實質控制力來判斷。惟當前國際金流繁雜,台灣無法簽署國際相關條約,國與國之間的雙邊條約也少得可憐,如何認定是否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投資第三地區之公司持有三成的股份?
其次,同法第四條規定:單次且累計投資均未達百分之十之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份者,亦無需申請許可。陸資若有心入主上市櫃公司,只要採化整為零的方式,以不同的公司的名義分批購買,就能達到其目的。
難怪媒體紛紛報導,諸多陸資已經大舉進入台股,或是投資台灣企業,但引用陸委會記者會的數據,自2009年通過「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後, 10年以來只裁罰32起陸資未經許可來台案件,遠低於實際的數字。在大同案爆發陸資假借外資身分投資大同公司後,政府無所作為,面對輿論的指責,遂修法提高罰則交差了事,告訴人民政府已經做事了。事實上,不僅陸資假冒外資身分難以辨識,即使確認是陸資後,若獲益超過處罰上限2500萬元,仍可能會冒險投資。
此外,針對陸資修法也值得商議,不無讓人聯想民進黨逢中必反的意識形態作祟。蓋一般外資也有類似的問題,國內資金也可能假冒外資藉以享受稅賦減免及投資等外資才能享有的優惠,或是規避洗錢防制等規範。故政府若要修正外資罰則,實有必要通盤檢討所有規定假外資的相關罰則。
論其實際,政府若有心解決假外資問題,應從本質下手。也就是需要透國際間的合作,掌握國際金流,才有可能確認外資真正的資金來源。然政府並不是不清楚解決途徑,而是這樣的做法阻力重重,突破不易。因為台灣邦交國有限,又不是主要的貿易夥伴,加上民進黨執政後,兩岸關係持續惡化,中共阻撓我方參加國際組織,造成台灣在防制洗錢國際合作,或是簽訂雙邊或多邊的合作條約或協定遇到相當的困難,無法獲取跨國的資訊交換,因而難以調查外資的實質背景。
外資管制上,也可考慮納入「吹哨者(Whistleblower)條款」。如前所述,假外資認定相當困難,若有內部或相關人士檢舉並提供相關證明,將能大大減少政府認定的困難,目前裁罰的陸資未經許可來台案件,就有部分來自於股東或熟悉公司人士的檢舉。政府一方面可提供罰金的部分比例做為獎金,以鼓勵知情者檢舉;另一方面,也要保護吹哨者的身分,避免曝光後遭到報復。
(本文刊載於2018年9月30日蘋果日報)
陸資若要假冒外資來台投資,多從第三地轉進台灣,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明指:「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投資第三地區之公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二、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易言之,陸資就是以實質控制力來判斷。惟當前國際金流繁雜,台灣無法簽署國際相關條約,國與國之間的雙邊條約也少得可憐,如何認定是否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投資第三地區之公司持有三成的股份?
其次,同法第四條規定:單次且累計投資均未達百分之十之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份者,亦無需申請許可。陸資若有心入主上市櫃公司,只要採化整為零的方式,以不同的公司的名義分批購買,就能達到其目的。
難怪媒體紛紛報導,諸多陸資已經大舉進入台股,或是投資台灣企業,但引用陸委會記者會的數據,自2009年通過「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後, 10年以來只裁罰32起陸資未經許可來台案件,遠低於實際的數字。在大同案爆發陸資假借外資身分投資大同公司後,政府無所作為,面對輿論的指責,遂修法提高罰則交差了事,告訴人民政府已經做事了。事實上,不僅陸資假冒外資身分難以辨識,即使確認是陸資後,若獲益超過處罰上限2500萬元,仍可能會冒險投資。
此外,針對陸資修法也值得商議,不無讓人聯想民進黨逢中必反的意識形態作祟。蓋一般外資也有類似的問題,國內資金也可能假冒外資藉以享受稅賦減免及投資等外資才能享有的優惠,或是規避洗錢防制等規範。故政府若要修正外資罰則,實有必要通盤檢討所有規定假外資的相關罰則。
論其實際,政府若有心解決假外資問題,應從本質下手。也就是需要透國際間的合作,掌握國際金流,才有可能確認外資真正的資金來源。然政府並不是不清楚解決途徑,而是這樣的做法阻力重重,突破不易。因為台灣邦交國有限,又不是主要的貿易夥伴,加上民進黨執政後,兩岸關係持續惡化,中共阻撓我方參加國際組織,造成台灣在防制洗錢國際合作,或是簽訂雙邊或多邊的合作條約或協定遇到相當的困難,無法獲取跨國的資訊交換,因而難以調查外資的實質背景。
外資管制上,也可考慮納入「吹哨者(Whistleblower)條款」。如前所述,假外資認定相當困難,若有內部或相關人士檢舉並提供相關證明,將能大大減少政府認定的困難,目前裁罰的陸資未經許可來台案件,就有部分來自於股東或熟悉公司人士的檢舉。政府一方面可提供罰金的部分比例做為獎金,以鼓勵知情者檢舉;另一方面,也要保護吹哨者的身分,避免曝光後遭到報復。
(本文刊載於2018年9月30日蘋果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