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證實,民進黨立委提案修正《國家安全法》,將增訂網路領域規範以扼止網路假新聞、假訊息浮濫;其中意指境外敵對勢力蓄意操弄,涉嫌威脅國家安全。其實今年6月便有立委提議修改《社會秩序維護法》,擬針對散播假新聞「關3天」,因輿論反彈而作罷。

確實,網路霸凌議題隨著科技發展而增多,網路惡意的攻擊、扭曲、擴大,均非正常現象;但若用強制性、懲罰性立法來規範,恐將對言論自由造成傷害。諷刺的是,當年反對制定《國安法》最力的便是民進黨,如今卻欲將管制力度強化,令人匪疑所思。

欲增訂的《國安法》第2條之2,係將「網路」納入管轄,藉以管控領域主權之通訊安全所存在的威脅。惟前訂第2條之1將「外國或大陸地區」委託的民間團體都列入,定義已屬模糊;又歸責的「公務上應祕密」,也非限國家機密,包含執政者的敏感祕密,更不用說條文用了6個「或」字,嚴重違背不可具有抽象構成要件的「罪刑法定主義」。

另外,《國安法》第5-1條除規定「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並且包含未遂犯都要處罰;導致執政者可以預先代替大眾鏟除意圖,以其喜好或利益的言論思想呈現、傳布。2016年蔡英文就職前,尚仍抨擊《國安法》讓戒嚴越解越嚴,呼籲推動轉型正義就要放寬該法。如今,政府卻是南轅北轍修法方向愈趨控制言論自由。

事實上,今年6月蔡總統公布《資通安全管理法》,即以國家安全需求所訂定。該法除規範公務機關外,對於非公務機關的設施提供者、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等民間機構也不例外,甚至還有罰則;該法第16條還管制了設施與資產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儼然是過度的戒嚴法制。

我們必須面對網路不正確訊息對於國家安全的挑戰,但也要嚴肅防止「白色恐怖」復辟,避免政府藉故侵犯人民權益!這也是《大法官釋字第644號》意見書所示,「限制涉及言論或結社之內容,不僅使得思想、言論匱乏,更危險的是將使執政者代替大眾選擇,與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背道而馳。」

《大法官釋字第689號》更闡明,新聞自由應受《憲法》第11條所保障;新聞採訪提供了新聞報導內容所不可或缺之資訊蒐集、查證行為,自應為新聞自由所保障之範疇。

當然,新聞採訪自由需於不違反憲法第23條之範圍,所以《大法官釋字第509號》理由書,一方面說明「人民之言論自由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一方面規範國家必須採取符合比例原則,只能限制適當的傳播方式而已。所以,政府必須維護個人在公共場域中有不受侵擾之合理期待,而且不能苛以刑責;此乃憲法課予國家對於自由權利保護之要求。

對於散播假新聞也並非毫無其他管道,除了主管機關正式澄清外,行政罰鍰、《刑法》誹謗及侮辱官署罪都足以規範;甚至,網路實名制、建立與民間業者協議的「強制停權制度」、「訊息檢舉審查功能」、設置「網路申訴專線」,都可讓網路霸凌受害者即時申訴,減少假新聞、假消息的運作及操作。

執政黨不思如何促進民主進步,相反地,卻採取類似極權統治手段,令人失望!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揭示,人人天賦尊嚴及其平等,基於自由、正義與和平,政府應時時刻刻以實現無所恐懼的民主為理想。

(本文刊登於107.09.20中國時報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