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台南市新興路道路塌陷,百噸大型吊車約1/3車體陷下路面。市府水利局找來200噸吊車支援,因賠償談不攏卡洞18小時,主因是吊車業者要市府簽字保證擔賠償事宜,水利局說:「該負責的會負責」但責任未釐清前無法簽字,會協助業者循法律程序解決;歷經18小時後,卡洞吊車稍早終於拖離。

823水災已過10天以上,道路為何還很多洞、修不好呢?

高雄市馬路被豪雨炸出5000多個大小坑洞,雖市府大致上有補了。但8月29日於一心、和平路口發生小客車被坑洞「吃掉」!30日三民區正忠與義華路口爆出3米寬大坑洞!有些路基土壤被淘空;甚至後者被掏空約長10公尺、寬10公尺的天坑!

方法用對了嗎?修補須使道路平整、穩定及耐久。電視上看到業者在小雨下用「熱拌瀝青混凝土」補洞,瀝青碰到雨水還冒煙、蒸氣,難怪會黏不住石頭發揮強度!也沒看到壓路機壓實,那樣有效嗎?

不符合施工規範要求,只好補了再補?筆者建議,似可改用「冷拌瀝青混凝土」、「乳化瀝青混凝土」才對!而且也需要用規範規定的壓路機壓實並查驗品質!緊急狀況下,亦可採用「低強度控制性材料」(CLSM)來補,不怕雨水且路面強度又更好!

那是「不可抗力」嗎?雨彈炸路面生坑洞,若先前沒有偷工減料,則屬於法律上的因天災「不可抗力」,國家似可不賠償。問題是按中央氣象局的通報,28日水災期間即已過了,復舊期要多久呢?市府應公告民眾周知。

有計畫有管考,才不會補了再補,浪費公帑。超過天災復舊期,路面坑洞致行人或車輛損傷,就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了!尤其百噸吊車案若係因箱涵老舊不耐重壓,就應查明吊車有否超重或超出路面設計強度,若無則有國賠法之適用。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倘非不可抗力致路面坑洞害騎士摔傷、車損或車禍等,難謂沒有國家賠償義務。亦須衡酌是否有超速、駕駛人善盡注意義務等,否則構成「與有過失」,但該道路維護管理機關仍須負責。

如何申請國賠呢?先向警察局報案作成紀錄,如受傷就醫最好要有叫救護車或醫院證明,監視器紀錄也可以。百噸吊車案,到場市府人員似可作成勘驗紀錄協助受害人申請國賠。倘道路非歸市府而是其他單位的維護管理範圍,亦可市府受理國賠,再向其或包商追索求償金額;即適用同法條第2項規定,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同理心及便民很重要!

(本文曾刊登於107.09.08蘋果日報即時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