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籍台中市長林佳龍參選連任,但遭到國民黨參選人盧秀燕陣營爆料,林佳龍於大梨山後援會成立大會上,以海陸大餐宴請支持者,似已涉及賄選。另又遭質疑假借公務行程,帶領副市長、局長多人陪同逐桌拜票,已違反《行政中立法》規定。
台中市政府回應,該活動為後援會舉辦,與會者均為後援會成員,絕非一般民眾,更無對價關係。但盧秀燕陣營出具影片與相片證明,林佳龍到場致詞、授證,並有大餐且逐桌拜票,現場高喊當選。顯與一般選舉係供不特定對象食用炒米粉、大鍋飯方式不同;以當天餐會平均每人對價關係是400至500元。
前法務部長羅瑩雪認為,根據相關的影片、照片顯示,「事證充分檢調應該不難偵辦」。事實上,台北地方法院97年曾有過選訴字第2號判決,顯然公務人員是必須中立的。
惟該判決認為候選人或其支持者與有投票權人是否「約定」投票意思合致,應該審慎認定。若是活動場合中「致贈相當價值之物品,且出現支持某特定候選人之助選言論,不問物品發放之來源、活動舉行之動機是否確與選舉有直接密切之關聯、在場之人主觀上有無認識所收受財物係屬賄賂等情,一律以投票行賄罪論擬。」
至於「對價關係」與所交付之利益或財物之價值多寡,雖為判斷重要參考,但非唯一依據;還需積極證明行賄之意思。所以,如果單純候選人本身或其支持者當場之請託、拜票之言語,與一般到他人舉辦之婚喪喜宴現場時所為舉動相同,應係選舉期間之正常選舉活動。
如果超乎一般經費或正常舉動,則另當別論。2006年雲林地方法院曾經判決,前雲林縣議長被控以免費餐會招待,席開15桌餐費總金額為6萬6000元,並帶領高呼立委候選人當選行為,認定涉有賄選,8人全遭判刑。
其次,探討《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適用對象,包含陪同的市府各局處長在內。雖然銓敘部曾函釋,局長如非屬政務職,即為中立法之適用對象;如屬政務職在《政務人員法草案》尚未立法前,僅應「注意身分上之特殊性及職務上之義務性,不宜從事違反行政中立之政治活動或行為。」不過,行政院函請各縣市轉頒之規定,仍條列了各機關政務人員及遴聘之人員為《行政中立法》第17條第9款規定準用對象,亦應嚴守行政中立。
後援會成立並非執行職務,局處首長不得從事政治活動或拜票。當然,林佳龍是民選首長身為公眾人物又是號稱「民主進步」黨要角,切不可以身試法。然若違法事實確漕,檢調機關也不可縱容。
(本文刊登於107.09.05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台中市政府回應,該活動為後援會舉辦,與會者均為後援會成員,絕非一般民眾,更無對價關係。但盧秀燕陣營出具影片與相片證明,林佳龍到場致詞、授證,並有大餐且逐桌拜票,現場高喊當選。顯與一般選舉係供不特定對象食用炒米粉、大鍋飯方式不同;以當天餐會平均每人對價關係是400至500元。
前法務部長羅瑩雪認為,根據相關的影片、照片顯示,「事證充分檢調應該不難偵辦」。事實上,台北地方法院97年曾有過選訴字第2號判決,顯然公務人員是必須中立的。
惟該判決認為候選人或其支持者與有投票權人是否「約定」投票意思合致,應該審慎認定。若是活動場合中「致贈相當價值之物品,且出現支持某特定候選人之助選言論,不問物品發放之來源、活動舉行之動機是否確與選舉有直接密切之關聯、在場之人主觀上有無認識所收受財物係屬賄賂等情,一律以投票行賄罪論擬。」
至於「對價關係」與所交付之利益或財物之價值多寡,雖為判斷重要參考,但非唯一依據;還需積極證明行賄之意思。所以,如果單純候選人本身或其支持者當場之請託、拜票之言語,與一般到他人舉辦之婚喪喜宴現場時所為舉動相同,應係選舉期間之正常選舉活動。
如果超乎一般經費或正常舉動,則另當別論。2006年雲林地方法院曾經判決,前雲林縣議長被控以免費餐會招待,席開15桌餐費總金額為6萬6000元,並帶領高呼立委候選人當選行為,認定涉有賄選,8人全遭判刑。
其次,探討《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適用對象,包含陪同的市府各局處長在內。雖然銓敘部曾函釋,局長如非屬政務職,即為中立法之適用對象;如屬政務職在《政務人員法草案》尚未立法前,僅應「注意身分上之特殊性及職務上之義務性,不宜從事違反行政中立之政治活動或行為。」不過,行政院函請各縣市轉頒之規定,仍條列了各機關政務人員及遴聘之人員為《行政中立法》第17條第9款規定準用對象,亦應嚴守行政中立。
後援會成立並非執行職務,局處首長不得從事政治活動或拜票。當然,林佳龍是民選首長身為公眾人物又是號稱「民主進步」黨要角,切不可以身試法。然若違法事實確漕,檢調機關也不可縱容。
(本文刊登於107.09.05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