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完全執政」的行政失序,從中央到地方展現的霸權似已罄竹難書。中央政府為了達到政治目的一再縱容相關部會違法失職,影響所及,地方政府上行下效,最嚴重者莫過於宜蘭縣代理縣長陳金德的種種乖張行徑,為了強取興中國中校舍撥給慈心華德福私立學校使用,連下3道金牌令,更將「管理機關」由興中國中改成宜蘭縣政府,其強取豪奪、疑似圖利私人的行徑,引起當地四大教育團體聯名痛批他「倒行逆施」。

興中國中具有獨立的公法人地位,縱然需要向興中國中借用校舍,亦需經由法定程序,且出借人有權拒絕;如今陳金德竟然直接移轉管理,還由教育局對校長「暗示」縣長還未發放聘書,這種蠻橫的做法與獨裁者何異?國小、國中歸屬地方政府管轄與監督,但地方政府仍須「依法行政」,若依據《國民教育法》選出的校長,縣長有權不聘,莫非又是「拔管」案再版!

校地校舍雖然歸屬於縣政府,但如同國有土地撥用,並非總統或行政院長一句話便能直接處理,現在是民主法治社會,財產處分需一定的程序與規範,不是一位「代理縣長」就能「為所欲為」的。更何況《刑法》、《貪汙治罪條例》規範圖利罪與貪汙罪,若是涉及圖利他人或期約、賄賂都將追究責任。所以檢調單位是否也該進一步了解陳金德的作法是否有外界傳言的土地炒作。

在興中國中案之前,陳金德也逕將救國團私人土地所有權直接改為「縣有」,同時連同地上物也要一起併入,甚至未通知原所有權人。即使救國團表示持有土地取得的買賣契約,陳縣長仍裁示撤銷土地所有登記,完全無視《憲法》、《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更正登記法令補充規定》及《行政程序法》等法律程序。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39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然而宜蘭縣政府處分前未通知也未提供所有權人程序上之保障,稱此為違法的行政處分,一點也不為過。

依《憲法》第15條及大法官釋字第732號,土地所有權變更登記事由與程序應以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但陳金德所為皆屬個人片面的恣意主觀意見,顯然欠缺任何法律授權依據。縱然土地所有權或有爭執,本應遵循民事救濟途徑以資解決,更應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7條「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的規定辦理。

從這兩大事件足以證明陳金德的失德失序,毫無是非,蔡總統及民進黨再不趕緊處理,任由陳金德蹧蹋了宜蘭這個民主聖地,將對台灣的憲政法治造成無可挽回的傷害。

(本文刊登於107.08.27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