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計畫對1947年228事件與1950年代白色恐怖的加害者,如當時的檢察官、法官,與警總等情治機關人員,進行身分認定與責任追究。這種對已經過了6、70年的事件,進行清算與追究,並不符合法治國家之法安定性及可期待性原則!

《刑法》第80條之追訴權時效與第84條之行刑權時效,均寓有既往不究、期待未來的精神,宣示國家對國民過往甚久的罪行,不管是殺人、放火、竊盜、搶劫、強姦、傷害,都不再追訴,也不再行使刑罰權,以維護社會之安定。1947年228事件與1950年代白色恐怖,均發生於《刑法》施行之後,今日所指涉的「當時罪行」早已超過追訴權、行刑權時效,國家自不得以政黨輪替、轉型正義之名,破壞此一法治國家法安定性之鐵律!否則,下次政黨輪替,再來個翻轉正義,社會將永無寧日。

又當時的檢察官、法官與警總等情治機關人員,均為執行公務之人員,依《刑法》第21條第1項依法令,或第2項規定,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均為不罰之行為。特別當時是戒嚴時期,而《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又規定,長官就其監督範圍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義務;而當時並無今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之明確規定,如認為長官所發命令違法,有請求長官確認命令未違法,及要求其以書面署名下達之權利。而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當時也未像今日有規定,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是以,要追究當時檢察官、法官與警總等情治機關人員之執法責任,顯然不符合法治國家法律可期待性之鐵律。

另外,行政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下月擬委請學者,對東歐前共產國家的《除垢法》進行研究並提出相關草案,也是取法乎「下」,倒行逆施的作法。除了有青睞特定意識社團,撒錢綁樁疑慮之外,其擬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人事清查處置」規定,新設罪名,追究刑事責任,也不符合法律不溯既往原則,更忽略了文明國家消弭內爭手法,以及《刑法》所規定大赦制度之精髓,可說是一種有「恨」必報,不顧法治國家原則及社會安定的拙劣作法。

第3次政黨輪替後,民進黨只學得國外轉型正義的皮毛,而在推動轉型正義法制時,也恣意設立許多非《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組織,酬庸黨內要員。今日在兩岸關係破裂、外交挫敗,人民不安的時候,又要假「轉型正義」之名翻舊帳來報復,實不符合民意期待,且會製造社會更大恐慌。

(本文刊登於107.08.24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