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十年改革的勞工退休制度,在陳總統保證「落實經發會決議」及勞工團體的爭取下,勞委會以不到二個月的時間提出「勞工退休金條例草案」;以「個人帳戶制」、「附加年金制」、「其他可攜帶年金制」三軌並行的方案,來取代現制。

然而,新制一經公布立即引發各界討論,韃伐聲不斷,主要之問題有二;第一是新制所能領的的退休金明顯縮水,同樣以年資三十年計算,新制約為舊制的七成,能否提供勞工退休生活所需,爭議頗大,這也是勞工團體質疑的主因。第二,草案第三十五條規定「附加年金基金之財務收支,如有虧損或不足時,得以調整費率或降低給付標準因應之。」在政府不補助,雇主也不負責追加的情況下,若基金營運出現財務問題,後果必須由勞工自行承擔,此亦為勞工所不能接受者。因此,修正現制並嚴格執法,使各事業單位都能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以解決現制不易領取退休金之問題,建議聲又起。

以目前我國勞工老年生活保障來說,主要來源包括私人儲蓄、私人購買之商業保險、還有勞保之老年給付,與勞基法中關於退休金的規定。勞基法規範之「退休」條件為;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或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可自請退休。現制係由雇主按月提撥員工薪資總額的2%至15%,作為「退休準備金」以備勞工退休時請領,但因依法提撥之事業單位僅13.71%,更重要的是我國企業平均壽命只有13.3年,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之平均工作年資約8.3年,不易成就法定退休條件,加上勞工換工作無法延續年資的計算,而使得退休金落空,故自勞基法施行以來,修訂之議從未間斷。

新制最大的特色則是;日後勞工離職或轉業,退休金可以帶著走。在經濟全球化及終生僱用制日漸式微的今天,可攜式勞退金有退休金計算不中斷的優點,即使是換工作,退休金也不會損失,能夠提高勞工的自由流動,讓受僱者不會因擔心失去退休金而不敢換工作,間接促進產業轉型。

根據西方國家的經驗,退休金生活之保障可分為三層,第一層由政府提供基礎性的照顧,未來國民年金統籌規劃後,納入公、勞、農保等相關的老年給付即屬之,第二層由雇主提供退休金,屬企業年金,第三層則是由個人儲蓄所做的老年規劃。所以有人建議將勞保老年給付年金化,使之成為基礎年金,再把勞基法退休金轉變為企業年金,以建構更有保障的退休生活。

筆者以為不論新制係採「自由主義」的觀點,強制勞工年輕時儲蓄,以備年老時個人生活所需,亦或是藉「社會互助」的精神建立退休制度,就勞退金改革這十年來的爭議;可知新制、舊制必須領到的退休金相差不多,方能為勞工所接受,不致有「牆上的牛排」與「手中的芝麻」等比喻產生。更重要的是;宜針對勞退基金之管理,規劃配套措施,以免其淪為救股市基金,並設計增添部分功能,令基金累積達一定數額時,可供勞工購屋、繳交子女教育費等申貸之用。再者,要想新措施執行順利,「政令宣導」是成功的首要條件,清楚交代各款退休制度之計算公式,並教導勞工如何選擇,對其權益保障最有利,才能讓改革上路,免除趕鴨子上架之憾。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本文刊載於中央日報90年11月22日全民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