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前縣長張榮味因涉焚化廠工程弊案,於任內期約收賄廠商3000萬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依照《貪汙治罪條例》判刑8年。雲林地檢署收到定讞判決主文即送傳票執行,並要張榮味於7月10日報到服刑。

最高法院動作迅速,評議定讞後,立即把「上訴駁回」判決主文送至最高檢察署,啟動防逃機制,惟判決書尚未出爐。在避免罪犯逃亡或藏匿方面,雖然過去曾發生「南迴搞軌案」的類似案例,隔天即發執行命令,但畢竟是極少的特例。以張榮味家族在地方及農商界舉足輕重的地位,若非另有考量,如何認定他有逃亡或藏匿的明顯跡象?

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採證認事、適用法律及量刑,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更在新聞稿最後敘述「張榮味徒以自己說詞或持不同之評價,任意指為違法,俱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顯在敘述《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第三審為法律審,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惟判決內容與判決時機也是啟人疑竇,張榮味之女前立委張嘉郡以「司法淪為政治鬥爭的工具」提出質疑,指出「判決內文證明張榮味從未收受任何一毛錢,法官卻只採信汙點證人的一面說詞,薄弱的證據力合理嗎?」;尤其「真正收賄的人轉為汙點證人,任意汙衊指控卻判無罪。收錢的人無罪,沒有收錢的人卻被判刑,還有公理嗎?」,張嘉郡痛批「司法凌遲」,意指「汙點證人」制度遭到濫用。

依據《證人保護法》第14條規定,「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觀之條文以薄弱的「供述罪證」為要件,難免為求脫罪而入人於罪,確實可能造成所指情形。

其次,不得不令人聯想的是,蔡政府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改為特任官,改由司法院長提2倍人選交給遴選委員會遴選,人選出爐後報請總統任命。雖然表面上總統並無「圈選權」,但「任命權」就足以影響大局。未來終審法官已成類似的特任官,除法學素養外,有良好關係、正確政治判斷才有機會出任,難免因人廢事;目前,還恐怕因員額大幅減少,未遴選就需惡性競爭,未來恐逐步摧毀司法正義。

雲林縣近期農產崩盤嚴重,國民黨提名的縣長參選人、張榮味胞妹張麗善立委對農民的關注與著力甚多,以其良好形象苦心經營,加上年底大環境尚屬有利,更有許多友好鄉鎮長、縣議員候選人相互提攜,拓票前景看好。就在選情升溫之際,張榮味拖了14年的官司卻突然判刑定讞,對雲林選情必然投下震撼彈。民進黨一直以來的選舉操作策略就是將張榮味與張麗善綁在一起,要說這起快馬加鞭的官司非政治操作,恐怕信者寥寥。

(本文刊登於107.07.07中國時報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