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對於「公投綁大選」,究竟應如何投票,受到各界極大關注。尤其年底大選併入的公投案恐逾10案,關係到九合一選務如何順利、迅速且公正進行;大選與公投若設同一投開票所,是否分開投票,其中又牽涉20歲有選舉權、18歲有公投權的差異。

去年底立法院修正《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大幅下修公投提案、成案及通過門檻,改為「連署人數門檻為總選舉人數的1.5%」及「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1/4以上者」,約為450萬總選舉人同意即過關。除此並廢除公民審議委員會、規定18歲有公投權等。事實證明,已對國內政治產生極大的衝擊。

直到目前,中選會核准了14個公投案進入第2階段連署,甚至最後預估有20個之多。如何進行投開票?一不小心便可能出差錯。尤其投票人名冊有兩種版本,兩者選務主管機關也不相同,大選屬於各縣市選委會,公投的主管機關則是中選會。至於公投選票,近20個提案印在同一張選票當然方便,卻無法顯現公投的目的,若是「一案一票」則又大大考驗選務。

《公投法》修法前被笑稱是「鳥籠公投」,即因過去申請17案只有6案進行公投,且其中2案還是由總統交付,雖然最後並無一案通過,還是相當嚴謹。如今修法後的額數,拿來計算2008年各自提出、相互牽制的「返聯」及「入聯」公投,竟然產生同時過關的結果,矛盾至極。

民進黨主導下的《公投法》刪除了「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已無實質審查的機構;再加上《公投法》第3條規定,主管機關僅存3項職權,即指揮監督選務、辦理公民投票、遵循第三章公投程序行政。

至於近期中選會舉辦多項公投案的「聽證會」,是《公投法》第10條的規定,主要任務在「確認全國性公投」、「確認有無2年內重提」及「確認提案內容能否瞭解其提案真意」;然而該條又規定「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進行必要之補正。」此顯然並非《行政程序法》的聽證會性質,而是「行政指導」的輔導、協助、建議等不具法律上強制的方法。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6條「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足見中選會並無實質否決提案之權。

其次,再以目前中選會通過的公投案來看,存在偏激的民粹議題,甚至涉及「國家認同」的議題,眼看公投也無法解決,反而造成衝突將永無止境。如再結合九合一大選,在在挑動藍綠支持者的敏感神經,激化選舉對立,反而要付出極高的社會成本。

此次公投初步連署各方已爭相提出衝突公投案,藍綠不同立場,竟然在中立的中選會產生不同的命運,如「台灣應主動申請參加世界衛生組織、國際刑警組織等國際組織?」中選會受理14天通過;「以台灣全名申請參加所有國際運動賽事及2020年東京奧運?」中選會受理47天通過,全然未考量憲法國家名稱,也未理會國際奧委會的不同意警告。

公投的目的是人民直接參與政治的最後管道,如果草草了事,對於我國政治的未來發展將有莫大的傷害。

(本文已刊登於107.7.4中時言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