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減輕育兒家長的經濟負擔,已分別由衛福部針對0~2歲嬰幼兒提出「建立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機制」,以及由教育部針對2~5歲幼童提出「建置準公共化教保服務機制」,預計從今年8月開始陸續實施。

以衛福部的機制來看,主要的策略包括「擴大育兒津貼」與「準公共化補助」等兩部分。其中每月2500元的「擴大育兒津貼」,即是放寬現行「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中的「父母一方未就業」限制,預估新增的受益嬰幼兒數高達12萬餘人,且所需經費自109年度起將超過100億元。

至於每月6000元的「準公共化補助」,原本政府規畫將補助支付給簽約的私立托嬰中心或居家托育人員(保母),但因民眾反彈,現已調整為直接補助給家長。也因此,其內涵與現行每月2000~3000元的「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並無太大差異,有如「托育補助2.0」。補助金額雖增加1倍,但目前符合資格的人數並不多,公、私托合計僅有4萬多人。

由前述可見,所謂的「準公共化托育服務」,實際上就是原「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的升級版,但政府卻以「準公共化托育服務」的名義來包裝,原因究竟為何?政府的解釋為:「因為公共托育量不足,而由地方政府與私立托嬰中心或保母簽訂服務契約,補助部分的托育費用,就可稱為準公共化托育服務。」此外,政府也認為可透過簽約的方式訂定收費標準、避免私人巧立名目收費,同時亦可確保服務品質及保障托育人員的薪資。

但問題是,以保母的收費標準來看,現行《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中即已授權各縣市政府訂定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政府何需疊床架屋,另起「準公共化托育服務」爐灶?

再者,透過簽約就能確保照顧品質嗎?過去不論是公私立幼兒園、托嬰中心,甚至是非營利幼兒園,都曾爆發不當教保或是虐童事件,顯然政府只管價格的消極管理模式,並無法確保托育的品質,更遑論只透過簽約的「準公共化服務」,又該如何落實?

最後是關於托育人員的薪資問題,以高雄的保母為例,地方政府定價1.5萬元,若以日間托育10小時計,平均時薪僅有50元,試問這樣的現況,要如何提升托育人員的待遇?

可見問題的根本還是在於公共托育量的不足。而既然托育量不足,為何不將每年數十億元的「準公共化補助」投入建置公托服務?是否目前公托的推動已面臨瓶頸、緩不濟急?而如果只能透過「準公共化」來提高覆蓋率,又何以政府不惜透過舉債,在前瞻計畫中編列3期共22.75億元建置公托的預算?

因此,所謂的「準公共化」,其實只是披著公共化外衣的托育補助、一場換湯不換藥的「準」公共化騙局!

(本文已刊登於107.07.04中國時報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