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政府宣佈的八大措施中,其中一項為將邀請金融機構投資成立民營資產管理公司(AMC),以協助銀行等金融機構加速讓售及處理其逾期放款資產;另外,政府也宣佈將由政府成立清理信託公司|資產再生公司(RTC),對不具清償能力的農會信用部予以清理,並由政府提供一百億元預算補貼承受此種農信部的銀行。

首先就成立資產管理公司來看,在國際上通常認為當一國金融發生嚴重問題時,則須設立資產管理公司予以處理。例如,在亞洲金融風暴期間,日本及東南亞主要受創國家,其銀行逾期放款比率均太高,如日本之銀行逾放比率在10%以上,韓國及馬來西亞之銀行逾放比率在20%至30%間,泰國、印尼之銀行逾放比率在50%至70%間即是。故其分別成立資產管理公司,除利用其國內自身力量予以處理外,並廣邀國外金融機構參與清理、標購。就我國情況而言,第一,我國今年六月份全體金融機構逾放比率雖然高達5.93%,但仍低於上述各國逾期放款水準,而我國個別銀行及民間財力亦有透過市場機制自行處理逾放及呆帳資產的能力,所以我國金融問題並非到必須成立資產管理公司清理之地步。我國亦宜繼續要求銀行本身自行加速處理逾期放款,以為配合。第二,我國銀行為求有逾放不動產變賣價格的公信力,避免債權債務糾紛,逾期放款的不動產均委託法院代為拍賣,惟法院拍賣時間曠日費時,平均都在兩年以上,效率緩不濟急,故逾放處理緩慢。按東南亞金融受創國為要求能加速處理銀行逾放,均採倫敦模式,於法庭外解決。我國政府亦可藉設立資產管理公司的機會,於法庭外對銀行呆帳作全面清理、切實促進透明化,並經立法授權得由該公司進行拍賣、承受、處理,則處理逾放時效當可大幅改善,且促進銀行財務透明化,有助於銀行活絡資金管道,增加對工商的融資。此外,目前財務困難之企業,銀行團固然可以對其貸款予以展期或重組,但是其中涉及被紓困企業之內控、財務監理及其產銷經營管理或處理資產重整等問題的改善,銀行團就無能為力。未來將可仰賴資產管理公司之主動邀集或委託各業專家協助處理。

第三,就地域集中度來看,目前逾放空屋大都落在台灣中南部地區,尤其農村地區房地產的拍賣處理不易,地區性問題嚴重。此外,如資產管理公司及資產再生公司對逾放房屋拍賣等措施處理不當,引起中南部地區房價在短期內大幅下降,亦可能造成當地區企業房地擔保品價值下跌,使借款擔保品不足的情況增加,更擴大銀行逾放問題,值得注意。就此觀點而言,資產管理公司及資產再生公司在處理時應注意避免影響當地不動產市場的穩定性。第四,有關立法、行政配套措施應加速配合辦理,包括資產管理公司與資產再生公司買賣銀行逾放資產價格的公信力與營運資金的取得,又如推動不動產鑑價師制度,以減少買賣承受間債權債務間之糾紛;加速修正與信託業務相關的稅法及發佈都市更新有關的不動產證券化管理辦法等,均極待政府配合辦理。而住宅主管機關更應及早決定有關調整房屋供需產銷秩序的政策,以解決房地產業長期供需失衡的情況。

其次,就成立資產再生公司而言,如要成功,宜同時兼顧治本與治標問題。就治標政策而言,政府擬以成立全國農業銀行承受不具清償能力、淨值為負的農會信用部時,則應考慮全國農業銀行的資金承受能力,此部份包括參項,第一:農信部虧損的部分須由再生公司予以補貼。第二:農信部虧損被彌補後,仍須增加資本以維持最低8%的資本適足率;如無法增資,則承受淨值虧損農信部後的銀行,於獲得再生公司補貼後,其本身的資本適足率仍應維持大於國際清算銀行(BIS)最低8%的水準。否則只會造成新成立全國農業銀行財務情況的惡化,反而製造新的金融問題。

成立資產再生公司只是協助解決農會信用部的治標做法,更積極的方向應為跟隨國際管理基層金融慣例,以治本方案解決未被合併但繼續經營的農會信用部的問題。治本方案包括下列三點方向:(一)將農信部「人合組織」的會員制改為「資合組織」的股金制,使其切實分年達成8%的最低資本適足率,健全其財務體質。(二)放寬基層金融機構營業範圍,並及早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法,促成與其他健全基層機構或與銀行合併,以改善其營業項目及營業地區過分集中、窄小的問題,以分散其風險。(三)嚴格防止基層金融機構負責人的「道德風險」,應以法規提高其職業道德及專業知識水準,增加其對善良義務管理人及產業循環、利率波動及資產管理風險等的認知與責任。

成立AMC及RTC並非萬靈丹,最近亞洲開發銀行出版的二000年亞洲展望一書指出印尼、韓國及馬來西亞之AMC(RTC)雖然承受超過銀行五十%以上的逾期放款,但能處理掉的祇佔逾放的十%以下。故我國採行此一政策宜審慎規劃,否則效果有限。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