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學者賴祥蔚教授日前撰文提醒,政府有可能藉整頓假新聞之名,行管制言論或新聞自由之實。
關鍵在於,在已通過立法院委員會審議的《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中規定,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對其使用者之侵權行為,不負賠償責任:一、所傳輸之資訊係由使用者發動或請求,且未改變使用者存取之資訊。二、經權利人通知或知悉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移除或是他人無法接取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換言之,日後網路媒體業者刊出某篇文章後,只要有利益關係人通知業者,說該文涉及侵權,業者為了不負連帶賠償責任,可能就會先把文章下架再說。這樣的規定,當然可以遏止假新聞的快速蔓延,但也可能成為政府機關壓抑新聞或評論的工具。因此,得失方寸之間,實應再加深思。
此外,網路媒體業者刊出某篇文章後,即使其內容不涉及假新聞問題,而只是對政府某些舉措提出批評,一經檢舉,業者就可將文章下架,也讓所謂持特定立場的網軍,可以利用這項管制機制,經檢舉後,封殺不樂見刊出的意見。於是,網路便成為黨同伐異的殺戮戰場,而被檢舉人連是誰在暗處檢舉,都無由得知,對網路業者的下架行動,也毫無招架之力。這樣的論述場域,以及如此的言論管制措施,距離理想中的公共論壇,只會愈來愈遠。更何況,有些網路媒體業者本來就有特定政治立場,在網軍配合檢舉、業者痛快下架的運作模式下,社會上只會出現更多的一言堂,理性對話溝通,將愈趨困難。
其實,以今日資訊於網際網路中流傳速度之快,任何新聞或評論如果使國民或政府認定權益受損,只要網路媒體業者不阻撓,都可以迅速發出澄清稿。所以,如要抑制假新聞,較妥當的做法,不是要網路媒體業者以先下架文章來免責,而是應該要求業者,在刊出某篇文章後,只要有利益關係人提出異議,就不得拒絕主張權益受損者,在同一網路媒體中,刊出澄清文稿。這是落實「公平原則」,也不至於壓抑新聞或言論自由的較穩妥規範。
至於網路中某篇報導或言論,若涉及侵犯隱私或誹謗,則在我國司法體系中,已賦予當事人循司法途徑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只不過,這樣的司法案件,不應拖延,以免當事人之損害,因曠日費時的審判程序,而難以回復。
總之,政府有心管制假新聞,立意即使良善,但在執行方式上,不應便宜行事,否則,徒求殺一儆百,卻為壓制新聞或言論自由開啟方便之門,那就是對民主自由的傷害了。
(本文已刊載於107.5.31中國時報第A14版時論廣場)
關鍵在於,在已通過立法院委員會審議的《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中規定,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對其使用者之侵權行為,不負賠償責任:一、所傳輸之資訊係由使用者發動或請求,且未改變使用者存取之資訊。二、經權利人通知或知悉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移除或是他人無法接取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換言之,日後網路媒體業者刊出某篇文章後,只要有利益關係人通知業者,說該文涉及侵權,業者為了不負連帶賠償責任,可能就會先把文章下架再說。這樣的規定,當然可以遏止假新聞的快速蔓延,但也可能成為政府機關壓抑新聞或評論的工具。因此,得失方寸之間,實應再加深思。
此外,網路媒體業者刊出某篇文章後,即使其內容不涉及假新聞問題,而只是對政府某些舉措提出批評,一經檢舉,業者就可將文章下架,也讓所謂持特定立場的網軍,可以利用這項管制機制,經檢舉後,封殺不樂見刊出的意見。於是,網路便成為黨同伐異的殺戮戰場,而被檢舉人連是誰在暗處檢舉,都無由得知,對網路業者的下架行動,也毫無招架之力。這樣的論述場域,以及如此的言論管制措施,距離理想中的公共論壇,只會愈來愈遠。更何況,有些網路媒體業者本來就有特定政治立場,在網軍配合檢舉、業者痛快下架的運作模式下,社會上只會出現更多的一言堂,理性對話溝通,將愈趨困難。
其實,以今日資訊於網際網路中流傳速度之快,任何新聞或評論如果使國民或政府認定權益受損,只要網路媒體業者不阻撓,都可以迅速發出澄清稿。所以,如要抑制假新聞,較妥當的做法,不是要網路媒體業者以先下架文章來免責,而是應該要求業者,在刊出某篇文章後,只要有利益關係人提出異議,就不得拒絕主張權益受損者,在同一網路媒體中,刊出澄清文稿。這是落實「公平原則」,也不至於壓抑新聞或言論自由的較穩妥規範。
至於網路中某篇報導或言論,若涉及侵犯隱私或誹謗,則在我國司法體系中,已賦予當事人循司法途徑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只不過,這樣的司法案件,不應拖延,以免當事人之損害,因曠日費時的審判程序,而難以回復。
總之,政府有心管制假新聞,立意即使良善,但在執行方式上,不應便宜行事,否則,徒求殺一儆百,卻為壓制新聞或言論自由開啟方便之門,那就是對民主自由的傷害了。
(本文已刊載於107.5.31中國時報第A14版時論廣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