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審理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洩密案改判有罪,處4月徒刑。判決指出,本案無關五院職掌,並未涉及院際糾紛,非屬行使院際調解權,洩漏偵查柯建銘資料給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與總統府副祕書長羅智強,事證明確改判有罪。
對照馬英九主張當時是立法院長、在野黨立院大黨鞭、法務部長、高檢署檢察長涉及集體關說司法,總統依憲法執行職務,且也在行使專屬於總統的《憲法》院際爭議處理權,有阻卻違法事由,也因此一審判決不罰。
惟高院表示「司法關說案若涉及刑事不法,有檢察官可偵辦處理;若涉及行政不法,也有監察院可處理」。殊不知,2014年台北地檢署僅以證人身分傳喚柯建銘,就以查無法官索賄或司法黃牛關說實據早早簽結。至於監察院呢?連蔡總統提名的監委陳師孟都揚言要調查審判馬英九洩密案的法官,赤裸裸地踐踏司法、干涉司法獨立。
這次高院又說「柯建銘、王金平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也屬國會倫理、自治」,真是一知半解的說詞,因為當年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僅僅以警告處理;尤其至今妨害司法公正者無法可罰,是為法治漏洞。
立法院雖也有《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7條,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受託對進行中之司法案件進行遊說」,但無罰則,以致施行17年來形同具文。
高院此次特別強調「非司法得越俎代庖,並不屬院際糾紛」,顯然涉及立法院院長與高分檢重要司法人員關說的國安事件,被低估為「普通的司法關說案件」,此看法未能即時遏止此類不良風氣,可能導致司法關說愈演愈烈。試想,如果當時將「司法關說」列為重大司法改革,這難道不是國家重大事件嗎?馬前總統不該行使「行政監督權」或「國家安全權」加以了解案情嗎?
大法官釋字第585號即稱「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以及有關正在進行中之犯罪偵查之相關資訊等,均有決定是否公開之權力。」這是為了讓總統有效行使憲法上職權必須享有的合理權力(行政特權)。又96年大法官釋字第627號亦對此解釋「總統在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行政權的範圍內為最高行政首長」,此係基於總統為國家元首特殊身分所享有之尊崇與保障。
憲法與增修條文規定總統應負國家元首之責,決定國家安全大政方針,總統也擁有行政院院長任命權,又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6條總統擁有「檢察總長提名權」,理論上,亦賦予監督之責。所以馬前總統基於職責,轉述行政首長江宜樺、羅智強的行為,應是基於「行政特權」的「行政行為」,只能依照行政上「比例原則」檢討是否必要與適當,而不涉及刑事洩密犯罪。
除此,憲法第44條的「院際調解權」,高院也不應拘泥必須五院共同發生,參照前述總統職權可證,只要有院級爭議,總統便能介入。高院這次逆轉審判,顯然並未考量總統職權高度以及憲法所賦予的院際協調權,狹隘地計算各院是否引發爭議或是否參加,非常不當。
司法院日前針對38位立委聲請「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案」釋憲,大法官無視審查預算時諸多憲政的重大瑕疵,做出不受理的決定,司法院帶頭造成司法信譽的崩壞,似已連帶影響了部分法官的心證,上行下效恐將喪失了人民對「司法公正」的信心。
(本文刊登於中國時報107.05.16 時論廣場)
對照馬英九主張當時是立法院長、在野黨立院大黨鞭、法務部長、高檢署檢察長涉及集體關說司法,總統依憲法執行職務,且也在行使專屬於總統的《憲法》院際爭議處理權,有阻卻違法事由,也因此一審判決不罰。
惟高院表示「司法關說案若涉及刑事不法,有檢察官可偵辦處理;若涉及行政不法,也有監察院可處理」。殊不知,2014年台北地檢署僅以證人身分傳喚柯建銘,就以查無法官索賄或司法黃牛關說實據早早簽結。至於監察院呢?連蔡總統提名的監委陳師孟都揚言要調查審判馬英九洩密案的法官,赤裸裸地踐踏司法、干涉司法獨立。
這次高院又說「柯建銘、王金平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也屬國會倫理、自治」,真是一知半解的說詞,因為當年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僅僅以警告處理;尤其至今妨害司法公正者無法可罰,是為法治漏洞。
立法院雖也有《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7條,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受託對進行中之司法案件進行遊說」,但無罰則,以致施行17年來形同具文。
高院此次特別強調「非司法得越俎代庖,並不屬院際糾紛」,顯然涉及立法院院長與高分檢重要司法人員關說的國安事件,被低估為「普通的司法關說案件」,此看法未能即時遏止此類不良風氣,可能導致司法關說愈演愈烈。試想,如果當時將「司法關說」列為重大司法改革,這難道不是國家重大事件嗎?馬前總統不該行使「行政監督權」或「國家安全權」加以了解案情嗎?
大法官釋字第585號即稱「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以及有關正在進行中之犯罪偵查之相關資訊等,均有決定是否公開之權力。」這是為了讓總統有效行使憲法上職權必須享有的合理權力(行政特權)。又96年大法官釋字第627號亦對此解釋「總統在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行政權的範圍內為最高行政首長」,此係基於總統為國家元首特殊身分所享有之尊崇與保障。
憲法與增修條文規定總統應負國家元首之責,決定國家安全大政方針,總統也擁有行政院院長任命權,又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6條總統擁有「檢察總長提名權」,理論上,亦賦予監督之責。所以馬前總統基於職責,轉述行政首長江宜樺、羅智強的行為,應是基於「行政特權」的「行政行為」,只能依照行政上「比例原則」檢討是否必要與適當,而不涉及刑事洩密犯罪。
除此,憲法第44條的「院際調解權」,高院也不應拘泥必須五院共同發生,參照前述總統職權可證,只要有院級爭議,總統便能介入。高院這次逆轉審判,顯然並未考量總統職權高度以及憲法所賦予的院際協調權,狹隘地計算各院是否引發爭議或是否參加,非常不當。
司法院日前針對38位立委聲請「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案」釋憲,大法官無視審查預算時諸多憲政的重大瑕疵,做出不受理的決定,司法院帶頭造成司法信譽的崩壞,似已連帶影響了部分法官的心證,上行下效恐將喪失了人民對「司法公正」的信心。
(本文刊登於中國時報107.05.16 時論廣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