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桃竹苗中四地的有線電視用戶,因系統業者(台灣寬頻TBC)與頻道業者(民視)雙方洽談頻道授權合約未能如期達成協議,民視新聞台因而停播,超過70萬用戶收視權益受影響。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第一時間卻只裁罰系統業者,讓人有不平之疑。對於收視用戶傷害已造成,而法律通常是解決問題的最後手段,防微杜漸才是治本之道。

斷訊事件發生,消費者才是最大受害者,為避免類似情況發生,NCC應儘速研擬預防機制或措施,以保障民眾收視權益。系統業者如果未得到頻道商的授權,勢必中斷播出,否則即違反著作權法,並構成侵權行為,雖然事情的源頭在於頻道業者,但攸關廣大的收視戶權益,系統與頻道業者理應向外尋求協助。

有線電視頻道與系統業者發生爭議原屬商業競爭行為,政府本不宜介入太多,但頻道是公共財,媒體則是社會公器,若影響消費者權益,政府有責任出來協助、解決業者爭端,以達成三贏局面。但在針對雙方業者的懲處,NCC僅對TBC系統業者處以六萬元的罰鍰,並按次(日)裁罰,似有欠公允。以車禍事故為例,依兩造之肇事責任,以判定彼此所應負賠償責任的比例,但我們在斷訊事件的懲處中,卻看不到。

20年前,在有線電視相關法令尚未完備時,1997年1月至1998年1月前後發生的多起斷訊事件,主要有:一、「緯來」與「力霸」有線電視財團談判破裂停播旗下18個頻道事件,讓大台北40萬用戶受斷訊威脅之苦;二、「年代」與系統業者之間的節目授權費漲價爭議,全台有150萬收視戶看不到TVBS家族頻道。在時任行政院院長蕭萬長指示的「三贏」原則下,多管齊下解決紛爭,包括積極協調業者取得、修訂有線電視法增列裁罰條款、制定業者與消費者定型化契約等,終於結束長達一年多的斷訊爭議。

NCC成立於2006年,12年來第一次發生有線電視頻道斷訊事件,顯示主管機關不能完全依賴業者的自律,政府宜化被動為主動,建立預防機制,如同地方政府主動就民生食用品赴傳統市場、賣場等銷售通路的不定時糾察,捍衛民眾權益。

此外,可參考美國經驗,其負責競爭政策的主管機關,通常採事前長期觀察,適時採取行動、預防不法的措施,以防範未然,NCC與公平會可考慮跨部會合作及早監控有線電視市場,隨時做出處置或回應,而非等到業者發生糾紛損及消費者權益才處理,似為時已晚。

(本文已刊登於2018.5.7蘋果日報即時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