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改善金融問題,政府目前研擬出金融監理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該金融監理制度的設計,共具有以下四項特色:一、以委員會方式運作:由過去的二級制改為一級制,委員除官員外由法律、經濟、金融,及其他與委員會相關領域之專業學識及經驗者擔任。二、組織功能獨立:新監理機關採委員會制度及任期制,透過合議制及任期保障,使職權的行使較具獨立性。此外,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三、制度運作透明化:委員會對於金融機構違法措施,應於適當時間內,對外公佈說明,以加強制度運作的透明化。四、預算自給自足:擬依預算法成立「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除了由政府編列預算作為設立時的本金,其餘收入主要係向業者收費,以收支平衡為原則。
我們對於此一設計所標榜的獨立於政黨的專業性與公平性、制度的透明化與預算的自給自足深表贊同。但無可諱言,本方案與先進國家比較仍有兩點不足之處:
第一,本方案將證期會改為證期局,取消證期會為證券之「直接」主管機關,而改由內閣閣員擔任。此舉可能導致金融監理委員會淪為日常證券及期貨事務處理機構而非政策決策機構。此外,國際上除日本外,尚無內閣閣員為證券業務之直接主管機關,證期會多獨立運作,只「間接」受財政部或總統之監督。如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董事長係經總統任命,屬獨立之半官方團體,維持一定之公正性;英國與之金融服務監理委員亦不屬內閣;韓國、泰國之證管會均由副首長擔任直接主管,而非由內閣首長擔任。過去我國立法委員因不易在證券與期貨管理上施力,而要求將主管機關改為財政部但其後經修正而取消,本次一級制的設計重蹈覆轍,若依此辦理,主任委員將窮於應付各方之請託,無法達成金融監理一元化之目的;況且,我國政治情勢及股市狀況更為複雜,實不宜由閣員擔任證券及期貨業務之直接主管,使金融監理機關泛政治化,易因股市之日常問題造成內閣不安與政治的不穩。
第二:培養國際化、專業化之人才。按知識經濟的重點之一即在能以金融籌資方式將技術商業化,以貢獻經濟發展。其中金融人才的專業能力與視野攸關推動知識經濟的成敗。我國金融監理委員會在專業人才擔任委員方面屬外聘,在此並無可議之處,惟委員會內一般行政人才仍須科班出身,須經公務人員考試及銓敘,此有礙進用人才的管道。前政府原設計二級制的目的即在突破一級制舉才之梏桎,因此,我們亟需有新的人才進用之配套措施,以資因應國際化與專業化的人才需求。
我國證券交易規模名列全球第四位,成績卓越,且證券金融與經濟情勢息息相關,為發展我國經濟,政府應將證期會的地位予功能。再者,為進用金融證券業之專業人才,以提升,以金融監理委員會副主任兼任證期會主任委員,以獨立行使職權並發揮證期會應比照「醫護人員任用條例」在新的金融監理組織法下予以明訂進用行政人員之特別法,使其不受銓敘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