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8日行使行政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人事同意權投票,正副主委黃煌雄、張天欽及其他七位委員都獲得了多數同意票。這使中央政府又增加了幾個非法政務官,造成國庫的重大人事退撫負擔!
由於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三項明文規定:「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第四項又規定:「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乃在第
二條第一項刻意規定:「本條例主管機關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限制。」
不過,因法制技術拙劣,竟未排除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第三項:「本法施行後,除本法、各機關組織法規及編制表外,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員額」規定之適用,致使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淪為一個毀憲敗法的黑機關!
同樣的,因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僅規定:「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限制。」也並未排除上述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第三項:「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員額」規定之適用!這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委員會」,也成為毀憲敗法的黑機關!
這兩個毀憲敗法黑機關的組織方式,背離了行政學與行政法學的基本原理。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與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均將委員區分為專任與兼任,這與行政院所設國發會、陸委會、金管會及中央二級獨立機關之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並未將委員區分為專任與兼任者,有很大的不同。
由於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與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均採合議制,其決議應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3條及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22條規定為之。在兼任委員有其他專職,沒時間參與會務,而形同主委、副主委及其他專任委員傀儡之情形下,如何能做出妥善、獨立的決議?
民進黨重新執政近兩年來,在總統府及行政院任意增設70幾個任務編組,大量酬庸選戰親私人員,破壞文官體制,早經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嚴重違反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三項、第四項所制定的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及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又在總統有權無責,也造成行政院長有責無權之憲政框架下,恣意任命一個涉及經營商業、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未經國會聽證同意、欠缺民主正當性的教育部長,更是一種敗壞教育的任官行徑!
(本文刊登於中國時報107.05.12時論廣場)
由於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三項明文規定:「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第四項又規定:「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乃在第
二條第一項刻意規定:「本條例主管機關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限制。」
不過,因法制技術拙劣,竟未排除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第三項:「本法施行後,除本法、各機關組織法規及編制表外,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員額」規定之適用,致使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淪為一個毀憲敗法的黑機關!
同樣的,因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僅規定:「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限制。」也並未排除上述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第三項:「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員額」規定之適用!這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委員會」,也成為毀憲敗法的黑機關!
這兩個毀憲敗法黑機關的組織方式,背離了行政學與行政法學的基本原理。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與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均將委員區分為專任與兼任,這與行政院所設國發會、陸委會、金管會及中央二級獨立機關之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並未將委員區分為專任與兼任者,有很大的不同。
由於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與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均採合議制,其決議應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3條及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22條規定為之。在兼任委員有其他專職,沒時間參與會務,而形同主委、副主委及其他專任委員傀儡之情形下,如何能做出妥善、獨立的決議?
民進黨重新執政近兩年來,在總統府及行政院任意增設70幾個任務編組,大量酬庸選戰親私人員,破壞文官體制,早經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嚴重違反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三項、第四項所制定的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及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又在總統有權無責,也造成行政院長有責無權之憲政框架下,恣意任命一個涉及經營商業、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未經國會聽證同意、欠缺民主正當性的教育部長,更是一種敗壞教育的任官行徑!
(本文刊登於中國時報107.05.12時論廣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