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反年改團體在立法院外抗爭時,與警察、記者爆發脫序衝突,蔡政府除了強力譴責之外,行政院長賴清德並指示,相關單位應研擬制定「襲警罪」的必要。乍看之下,此舉表面上彰顯維護員警執勤安全及治安的決心,然而卻難掩即興式施政的思維和政治操作的企圖。

從比較法的觀點,由於文化及法律發展差異的因素,處罰攻擊執勤警察行為的「襲警罪」,大多僅存在英美法系國家,大陸法系國家因以成文法為主,襲警屬於挑戰公權力妨害公務罪行的一種,故以《刑法》妨害公務罪論處,例如我國《刑法》第135條及第136條的妨害公務罪。冒然將英美法系的襲警罪移植過來,體例上即顯得格格不入。

目前妨害公務罪的處罰,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如果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襲警行為並非無處罰規範,且刑度亦不算太輕,只是由於司法實務上對於妨害公務行為多採輕縱寬容的態度,常以罰金應付了事,不但難收制裁遏阻犯罪之效,更容易助長挑戰公權力的風氣。因此,對於襲警的處罰不是法律規定不足,而是司法未給予相應適當的制裁,增訂襲警罪加重法定刑也無助於改善現況。

襲警行為多是以強暴脅迫等暴力方式,與一般妨害公務罪行並無差別,都屬於攻擊公權力的行為。不同之處僅在於「被攻擊的客體」,警察與一般公務員的分別而已。行政院聲稱「攻擊警察與妨害公務作一區隔,因為攻擊警察等於攻擊公權力,與妨害公務在程度上會有一些不同」,實令人不知所云。倘若因侵害公務員身分種類不同,即可訂定不同的刑罰,對於其他各類公務員是否也應比照辦理?例如消防、醫護、軍人等等。難怪有人揶揄,未來還可能出現「襲擊行政院長罪」等荒謬的《刑法》!

由此觀之,行政院倡議「襲警罪」本意不是討論立法與否的法律問題,只是藉此收攏警察人心,弱化反年改的力量,震攝任何挑戰民進黨政權的人民,將法律作為強化統治的政治工具。然而今天衝突失序的結果,卻是將立法院築成鐵網之城,拒絕與人民溝通、蠻橫立法的蔡政府所造成的。蔡政府不思回歸正道化解爭議與對立,反而想運用法律進行政治操作,不僅不道德,更無法挽回民心。

2008年為抗議大陸海協會會長陳雲林訪台,時任民進黨主席的蔡英文,對於警方所做的維安措施和排除群眾滋擾的執法行為,竟批評「維安規格太高,幾近濫權」、「干預民眾人身安全與言論自由」,如今卻又是一副維護社會秩序為職志的態度,豈非太過善變?

(本文刊登於中國時報時論廣場107.04.28)